 | cpatent 於 8/16/2007 4:31:02 PM 發表 Q:將其公司軟硬體,著作,網頁等侵占己有或到傳同業,員工會有何法律責任? A: 若將其公司軟硬體,著作,網頁等侵占己有: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將其公司軟硬體,著作,網頁等傳到同業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回應補充一下~
因為刑法是採''罪刑法定''主義,
也就是說法條上有明文規定的才會處罰,
因此法條沒有寫"未遂犯罰之"的罪,
就不會處罰未遂犯啦~ 半本六法全書 於 8/21/2007 6:22:06 PM 回應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文言文解析:
前項:前面所敘述的項目.
之:的.
未遂:想要作卻沒成功之情況.
犯:犯行或犯罪.
罰之:懲罰他.
整句意思就是說:前面所敘述的項目,想要犯行卻沒成功之情況也要懲罰.
字典 於 8/16/2007 4:40:29 PM 回應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白布鞋 於 8/16/2007 4:35:50 PM 回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