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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制度特色?
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發明早期公開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發明申請審查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進行技術審查,若無人提出申請就不對該案進行實體審查。 新型、新式樣全面審查制:申請人無需另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本局即主動對該專利申請案作技術審查。 公眾審查:專利申請案經審定核准後,公告三個月期間,任何人皆可提起異議;經取得專利證書者,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提起舉發。 優先權制:就同一發明,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一定期間內又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後申請案之優先權日,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後申請案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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