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patent 於 9/3/2007 6:05:36 PM 發表 首先,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介紹如下: 著作人格權 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是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為標的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享有的三項權利: A.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對其原創的創作,有決定對公眾發表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是否發表著作」、「何時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及「在何處發表」。 B.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可在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當這項著作有其他衍生著作時,亦可要求於該衍生著作標示原著作人姓名之權利。 C. 同一性維持權─又稱『禁止不當修改權』,其目的是在於防止其他人歪曲原著作人之著作,造成原著作人名譽之損害,所以任何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竄改原著作的內容、變更其著作名稱或其他內容或型式的改變,以避免損害原著作人名譽之權利。 著作人格權的權利期限:永久存在,不得轉讓或繼承 當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依然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除非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的意思者,始不構成侵害。因此,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不受時間限制。 此外,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能讓與或繼承,倘若在契約中約定以一定報酬要求讓渡『著作人格權』,由於此種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可以認定無效約定,雖然,著作人格權不能讓渡,但可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