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patent 於 10/3/2008 5:59:29 PM 發表 今天由網路新聞中得知,位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的某知名涮涮鍋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檢方偵訊時,負責人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其實我相信不只是該店的負責人不知如此會違反著作權,絕大多數人其實都不了解,甚至是一知半解,相關單位應極力推廣這方面的相關資訊,而非一味的取締,這樣實在有點本末倒置,應讓大眾知道為何同樣買一片CD,同樣的價格,在不同地點播放,有的會觸法有的不會。 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以下兩個認定的要點: 1.「公開場所」 2.「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 審查官就以上述二要點來認定是否違反著作權的標準。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所以必須付費。 現今的社會,若不具備一些智慧財產的相關知識,自己的智慧結晶不僅容易被剽竊,有時還不小心侵犯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我覺得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有充實這方面的知識是很重要的喔!
回應 我所知道的著作權還不只這些ㄋ~還有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等等.
所以阿~只要不是自己創作出來的,拿來使用都必須小心踩到著作權.(嘻嘻留)
嘻嘻 於 10/8/2008 6:32:29 PM 回應 挖~~~
我還在路邊看過賣音響的店家.
直接就對馬路播送音樂.
音質是很棒....
可是不知道有沒有犯法喔?? 路人甲乙丙丁 於 10/7/2008 5:48:16 PM 回應 原來這樣也違反著作權,我真的不知道唉
我還去查了相關罰則,想不到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現今社會真的是處處是陷阱,不僅一不小心會喝到毒奶,一不小心會踩到地“雷”,還一不小心就會觸法,
真是可怕啊!
君子動口不動手 於 10/3/2008 6:00:46 PM 回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