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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 「85℃點1」判賠47萬
更新日期:2008/12/06 04:09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85℃」與「85℃點1」的招牌之爭,「85℃」勝出!台北地院審理認為「85℃點1」楊姓負責人使用與「85℃」類似的商標,侵害「85℃」經營者美食達人公司的商標權,判賠47萬餘元,並在報紙刊登判決主文;全案仍可上訴。

經營「85℃」的美食達人公司主張,「85℃」為公司註冊使用的商標,但楊女卻使用近似「85℃」的商標「85℃點1」開店,影響公司商譽及正常收益。

美食達人公司向楊女求償100萬元,並要求於自由時報等4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不過「85℃點1」咖啡店自民國96年3月26日已結束營業;刑事部分,楊女日前被依違反商標法判刑3個月,法官考量楊女開店收入,民事部分判楊女賠47萬餘元並在中國時報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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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真的很誇張耶~
雖然已經停止營業了,
但是要偷學人家的東西也稍微有點創意吧= =
哇!已停止營業仍是被判予以罰緩.所以說...基本法律還是要懂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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