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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地震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智法字第10018600170號

主旨: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地震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或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本文引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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