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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布先發明人申請制施行細則及其審查基準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3年2月13日公布美國發明法(America Invent Act, AIA)有關先發明人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 FITF)的施行細則。此舉使美國與其主要貿易夥伴間的專利制度邁向調和化,亦使美國專利制度的審查和執法更為一致。AIA同時提供保護,確保在FITF下,只有最早提出申請的發明人或者其受讓人得被授予專利,該制度並將於2013年3月16日生效。

USPTO另公布了定稿的審查基準,說明在FITF的規定下,對於專利申請案所主張發明技術的新穎性和顯而易見性的判定,有何改變。特別的是,該審查基準告知公眾和專利審查官,AIA對新穎性規定的修改是如何影響申請案之先前技術範圍,以及優惠期(grace period)如何運作。

USPTO代理局長Teresa Stanek Rea表示:「改採先發明人申請制使可專利性的決定更為透明、客觀、簡易且可預測,同時也是美國邁向與其他工業化國家專利法調和化的另一步。」

在AIA頒布之前,USPTO是唯一採用「先發明制(first-to-invent)」的專利局。

在此之前,AIA創立「衍生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避免實際上並未發明的人取得專利。AIA還設計了一個為期一年的優惠期,使發明的可專利性不會因發明人自己揭露、申請人揭露自發明人處獲得的資訊,或是第三方揭露發明人先前公開的相同訊息而不存在。另外申請人如屬微實體(micro-entity)者可享規費75%之優惠,也使得獨立發明人在尋求專利時比以往更負擔的起。

2013年3月15日USPTO將在美國維吉尼亞州總部舉辦公開培訓課程,課程中將提供更多有關先發明人申請制的細則和審查基準訊息。此項課程將以網路直播進行,並且在AIA的微型網站(micro-site)www.uspto.gov/ AmericaInventsAct提供網路直播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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