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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之處理原則
有關以「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名義提出申請之專利、商標申請案,比照公立醫院及公立學校之行政慣例,容許醫療財團法人所設醫院及學校財團法人所設學校作為申請人。
例如:「OO醫療財團法人」、「OO醫療財團法人OO醫院」或「OO學校財團法人」、「OO學校財團法人OO學校」均得作為專利、商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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