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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收錄全球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資料庫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2010年推出的WIPO Lex是一個彙集WIPO、世界貿易組織(WTO)及聯合國各會員國,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與條約的資料庫,其中還包括由各種多邊和區域性組織所管理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條約以及含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的雙邊條約。WIPO Lex的目的是提供具權威、廣泛和最新的法律資訊。

一、資料陳現的方式
該資料庫中的法律條文係根據其頒布的立法機關層級而篇排。以某一特定的法律架構而言,先顯示該國的憲法或基本法,其次是政府立法部門頒布的法律(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則為行政部門頒布的法律)。再下一級是實施細則及法規,其提供更多的細節並體現(flesh out)相關法規的制定。

法律、法規和條約文本則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排列,並顯示文本出現在正文中的完整標題。

二、歷史版本和相關條文
對於每個成員國的介紹,WIPO Lex僅列出目前有效的主要和次要立法。若可以取得條文的歷史資料(如被廢除或取代的條文),則在每個條文的「書目資料(Bibliographical Entry)」頁顯示該歷史資料。此外,「書目資料」頁包括涉及所有相關立法(如修訂、廢除或合併的立法)的資訊、現行版本的日期及生效日期,在某些情況下,還包含強調有關該項立法相關資訊的「註解」。

三、資料來源
WIPO Lex的資料來自多處,包括:
1. WIPO會員國根據《巴黎公約》第15條第(2)款和《伯恩公約》第24條第(2)款發出的通知。該兩項條款規定各成員國必須通知WIPO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WIPO)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和著作權的所有最新的法律和正式條文,而WIPO必須彙集並公布這些資訊。

2. WTO會員國根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63.2條發出的通知。該條文規定WTO會員有義務將其智慧財產權的立法通知TRIPS理事會。

3. 各國智慧財產權局直接提供的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和法規的條文。

4. 來自各國智慧財產權局的網站以及其他可靠的法律資料庫。若需要事先授權的,WIPO Lex已取得授權從這些網站和資料庫複製條文。

WIPO Lex收錄任何特定條文的所有可用的語文版本,包括相關的國家語文。若在前述各個資料來源中無法獲得英文版本,WIPO則儘量為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提供英文翻譯,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的法律。

WIPO Lex所提供的只是一般性的資訊,並非用以解決任何特定個人或機構的具體問題,也不包含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由於資料涵蓋廣泛,該資料庫持續定期更新所收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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