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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三讀通過專利師法

法院三讀通過專利師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發佈日期:2007/06/14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專利師法」,是自77年11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來,歷經長達19年努力的成果,日後將由專利師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將可提供專利申請人更好的申請案件品質。

由於專利相關申請事項涉及高度專業技術,通常需要委託專業的代理人辦理比較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因而各國對於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之人,均定有專法。例如,日本的弁理士法,美國聯邦法及聯邦規則,德國專利代理人法及韓國專利代理人法等,對於專利代理人之管理均有嚴格之執業規範,才足以確保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從過去歷史的觀察,這些國家因為對專利代理人有專法完善的規範,確實可保障申請人之權益,並促進各國專利申請案品質的提升。以日本及韓國為例,日本係於1922年立法通過弁理士法,韓國專利係於1961年完成專利代理人法的立法。日本長久位居科技領導強國,韓國在許多技術領域迎頭趕上居科技領先地位,其專利代理人制度之完善,扮演十分重要的功能。

我國長久以來,係依專利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管理專利代理人,由於管理規則並不是法律,對於有損專利申請人權益之情事無法有效處理,也無法舉行專利師考試。相較於日韓二國,我國專利師法的立法,已經足足遲緩了84年及46年,為強化對專利申請人的保障,健全專利制度, 90年經發會早已決議應儘速通過專利師法。近年來,我國從事專利業務之高科技人才輩出,由於未有國家考試制度,以致有志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者並無機會透過國家考試從事代理業務,各界均呼籲早日立法通過。

專利師法的重點如下:一、專利師須經國家考試及格始領證書;二、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業;三、由專利師公會負責專利師之自律;四、專利師有違法情事,應受懲戒;五、未具專利師資格或未符法定執業要件而擅自執業者,應予處罰;六、具一定資格條件之專利代理人,得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但必須於施行後3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可領取專利師證書;七、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依照專利師法之規定,必須透過國家考試才能取得專利師執業資格,並經過職前訓練之程序,以提升現有專利代理人之素質,可避免因為代理人之良莠不齊而損害申請人之權益;而強制加入專利師公會,透過專利師公會發揮職業自律機制,更加能確保其專業性與申請人權益。

此次專利師法草擬及審議過程,能獲得各方共識,主要係智慧局蔡局長秉持應盡速建立專利師法制及維護現行專利代理人執業權益的二大方向,經積極協調各方之成果,最主要在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尤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協調考試院,讓目前已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繼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並使具一定資格條件,亦得申請免試,於訓練合格後取得專利師資格等,都是重大的突破。此等均係各機關衡酌如遲遲未能通過專利師法,將有礙我國專利制度健全,且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等因素的考量,各方協商凝聚共識下,終獲立法院支持立法通過的成果。在此智慧局也要就立法院對本案的支持與重視,表示感激之意。

智慧局歷年致力建構優質之智慧財權法制,歷次修正專利法,並提升申請案審查之品質,獨缺專利師法未經立法,相較於美國、日本及歐洲先進國家,本有缺憾。此次專利師法立法通過後,智慧財權法制環境更為健全,未來不僅能加強專利申請人權益之保障,亦可吸引具市場潛力的發明申請專利,從而提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使我國從專利大國邁向科技大國。

依專利師法之規定,專利師職前訓練之籌劃,申請免試者執業年限的審查及專業訓練之籌備,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之設立,以及協助專利師公會之成立等,智慧局現已積極進行規劃中,並將於擬定後,儘速聽取外界意見,以促使專利師制度能早日穩健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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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所以...
找中正就對啦^^
台灣人欲申請美國專利並不一定要透過美國代理人,只是不經過代理人,有時文件會寄丟喔,有風?,我有過經驗
於本國申請專利不一定要透過代理人.但台灣人要去美國申請專利或是美國人要到台灣申請專利就需要透過當地的代理人喔~~
申請專利一定要透過專利代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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