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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頻傳 ISP有條件免責

網路侵權頻傳 ISP有條件免責

更新日期:2009/04/08 16:26 特約記者 高玉如台北報導

網路違法盜用音樂或文字創作案件頻傳,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究竟該負何種程度責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避風港條款,讓ISP業者在一定條件下得免除民事責任;網路使用者經告知三次以上侵權情事,ISP就須終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

行政院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義「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四類。草案內容明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需以契約、電子傳輸、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並履行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告知使用者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時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及執行通用辨識或保護措施等三項義務。

ISP在侵權案件發生時主張免除責任之前提,須已履行前述義務。四類ISP尚需分別符合免責條件:連線服務提供者,需其傳輸資訊是由使用者所發動、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是經電腦執行且未經修改。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須未改變存取資訊;資訊提供者修改、刪除或阻斷資訊時,透過電腦為相同之處理;著作權人通知侵權行為後,有立即移除或阻斷該資訊之動作。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之免責條件相同,須對該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因侵權行為而獲有財產上利益、經通知後立即移除或阻斷侵權資訊。

草案亦明定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移除、阻斷使用者侵權資訊後,須盡通知義務,使用者可要求回復被移除之資訊內容,服務提供者須將該回復通知轉告著作權人,如果著作權人在接獲該項通之後十日內對使用者提出告訴並取得證明,服務提供者即可拒絕回復被移除之資訊。為了防範濫行檢舉,草案也規定著作權人未在期限內提出訴訟證明,服務提供者可在通知後十四日內,回復被移除或阻斷之資訊。

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表示,網路上的著作權保護對台灣數位文化產業發展有很重要的影響,他認為智慧財產局等相關單位應在法律面做更嚴格、明確規範;因此提議將原行政院版「多次侵權」後終止服務,改為「三次侵權」即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並稱此為「三振條款」。

智財局長王美花表示,該修正案對目前已與權利人合作採取防範網路侵權的自律之ISP並無影響。草案三讀通過後,智財局將對尚未建立符合法規範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的ISP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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