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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股銀行合併 立院嚴把關

【2009-03-31 中華日報 綜合 傅希堯 】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卅)日初審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明訂金融機構合併時若公股佔總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且涉經營權轉讓,合併案應在提報股東會前,由財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立委陳淑慧、羅明才指出,此案通過對即將啟動的公股金融機構整併將有重大影響,更有宣示維護官股最大權益之實質意義與目的,尤其銀行併購更應設立公正、公開、透明之機制,尤其要避免重演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代所造成的二次金改弊端,造成公股股權因不當合併而遭到稀釋、損及全民利益所以有必要加強對公股之管理與監督。

   陳淑慧指出,現行「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因層級過低且缺乏法律明文授權依據,立法院難以對於相關之泛公股金融事業進行有效且積極監督管理。且目前官股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以上的金融機構股權至少就有十五家,整併的過程中將影響我國未來金融機構發展,一定要確保國民資產不致被賤賣。

   經協商討論,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通過,金融機構合併其公股佔總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且涉經營權轉讓,其合併案應在股東會前,由財政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主管機關始得合併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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