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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開頭燈 降低肇事率
更新日期:2008/05/03 10:44 【中國時報 林家群北縣報導】

 交通局長林重昌昨天表示,北縣轄內部分重要道路率先實施白天應開頭燈行駛的路段後,確實大幅降低肇事數目,縣警局交通隊則說,去年全縣僅開出1千9百多張白天未開燈罰單。

 交通局表示,目前規定白天應開頭燈行駛的北縣轄內路段,包括濱海公路(台二線)、瑞八公路(台二丁線)、陽金公路(台二甲線)、北宜公路(台九線)、台七乙線三峽鎮到桃園三民鄉、縣道110線新店安康路到三峽、縣道102線九份、雙溪到貢寮、北34線金水公路、縣道101甲線巴拉卡公路、縣道105、新店新烏路,以及及汐止大同路、永和永和路、新莊思源路及新店安康路的調撥車道

 曾在縣警局交通隊服務的交通局專員許志誠說,北縣在九十二年率全國之先試辦車輛全日開燈行駛措施,首先找台二線濱海公路、台二丁線瑞八公路、台九線北宜公路與台二甲線陽金公路試辦。因為試辦成效良好,致使政府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強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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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訪客 您好,首先感謝您的建言,謝謝。另如有其他相關疑問,歡迎電洽明才國會辦公室,謝謝。
白天開車燈,並不是為了讓您照亮路況看的更清楚...
而是比較容易讓用路者注意到您,可讓自己降低被撞的機率 !

所以建議應該要求幼稚園的娃娃車須要全部白天開車燈。
因為車上的小朋友都是別人的寶貝。更應該減少被撞的機率吧 !
文 您好,因您的訊息不夠明確,故無法回答您的問題,敬請見諒,另歡迎您電洽明才國會辦公室/服務處,謝謝。
羅市長你好=我住新店市安民街372號3樓我機車停放我家樓下=被拖吊場人員拖走=道路規劃圖=嚴禁機車停放嗎=請羅市長幫幫忙=等你幫忙
乘客 您好,首先感謝您的建議,明才會針對您的建言好好思量,謝謝。
計程車業者好像也開始有這個認同,有些計程車司機比較有交通安全的觀念,有在保障乘客的安全,司機私下也透露說:這樣做不但可以讓乘客有安全感,而且空車時白天開大燈之後,在路上比較顯眼一點,當然載客的機會就會增加,這樣做也是不錯的呢!
ABC 您好,感謝您的建議,謝謝。
白天開大燈應該是一項很好的政策,畢竟確保行車的安全是每一位駕駛所共同期望的目標,白天開大燈主要的用意是讓自己被別人看見,以防止被別人撞到發生意外,我們開車可以小心的駕駛,不會去撞到別人,但不保證別人開車也會跟我們一樣小心謹慎,所以白天開大燈就是利用車燈的明亮光點來引起其他用路人的注意,自己有空的話可以試試看,照後鏡看到後方車輛的大燈光點在白天是非常明顯的,這樣我們就可以很容易的用眼睛的餘光察覺到後方有來車,在變換車道時就會小心謹慎,避免後方車速太快來不及閃避而發生意外 更何況白天開大燈也不會消耗汽車電瓶,因為汽車發動後所有電力都是由發電機提供,所以,不開白不開,開了增加安全,不開也省不了電,那當然是選擇開大燈囉! 不是嗎?
這規定與目前節能減碳的政策真是背道而行!!
新店何時白天請過霧??有必要如此大廢周章嗎??
這規定應該廢除!!
交通局長林重昌昨天表示,北縣轄內部分重要道路率先實施白天應開頭燈行駛的路段後,確實大幅降低肇事數目針對以上所言 本人特別懇求林局長應強烈建議交通部規定 全台均須開大燈行駛..不僅保障全台駕駛人生命財產安全.也可大幅降低交通警力浪費..實乃況是功德一件..周縣長該給他褒獎.升官啦..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我也被罰了,我申訴了,理由如下:
詳細內文請參http://tw.myblog.yahoo.com/jw!xtcsw.uaFQXHFkS45sZ06snrY1I-


台北縣新烏路未開頭燈罰單申訴理由
一、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二、陳述理由:(請於□內打ˇ)

□車號不符
□車型、車色不符(請另提供車輛實際照片)
□停車費已繳仍遭舉發
□停車未收補繳單
□未收受紅單、照片
□車輛報廢後違規(報廢日期 年 月 日)
□違規事實舉發有誤
□前(後)車主違規(過戶日期 年 月 日)
□已繳違規罰鍰未予銷案
□車輛失竊期間違規(報案日期 年 月 日)

ˇ 違規屬實,惟另有特殊原因(請簡述理由)

*其他:

三、陳述內容補充摘要:

緣申訴人00000車牌號碼00000之自有小客車(下簡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以下同)00年00月00日下午00時00分行經台北縣新烏路往烏來方向0.5公里處因未開啟系爭車輛頭燈而遭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並經 貴所依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42條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5款規定,裁罰新台幣(以下同)1200元罰鍰(附件一)。申訴人不服 貴所裁罰,爰依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陳述意見如后:

壹、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42條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就該條文之「構成要件」作補充規定,並未有「轉委任授權」之明文。然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卻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再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補充上開「構成要件」,已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原則,應屬無效,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法源依據: ....內文


貳、縱經查上開有「轉委任授權」明文(假設語氣),然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補充上開「構成要件」,亦僅設有【行駛本路段汽機車請開頭燈】之輔助標誌,且輔助標誌未有【時段】之明文(附件三),亦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無效: ....內文

?、就事實面而言,或有論者謂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公告,早已將該公告係屬懲罰性質,以【請開頭燈,違者受罰】之輔助標誌明示於【行駛本路段汽機車請開頭燈】輔助標誌之下方。然申訴人於是日行經上開路段確實未見有上開兩輔助標誌存在,經申訴人接獲違規通知書後返回原地勘查何以當初無法知悉上開兩輔助標誌,始知悉上開兩輔助標誌存有設置不當之情事,容申訴人詳述如下:
....內文

肆、總言之,貴所依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42條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5款規定,裁罰申訴人1200元罰鍰之行政處分,已明顯違反上開諸多法律原則,且標誌設置不當使申訴人誤陷法令,申訴人甚感不服,為此特陳述意見如上,懇請 貴所撤銷裁罰申訴人1200元罰鍰之行政處分,以服人心並維法制!





此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 台北區監理所自用車裁罰課





一、 附件

1. 違規通知單影本 2. 大法官會議解釋313號、524號、432號節本

3. 採證照片


本人在該處也被開過未開大燈的罰單.交通執法是為保護人民行的安全.政府執法應讓受罰者心服.於非危險路段設置錄影裝置一網打盡.實令人深感不平.該處實與平地無差.吾人定居新店20餘年.從未見過該處起霧或視線不良的情形發生.但邊坡坍塌次數倒是不少.若該處符合應開大燈的標準.那全北縣道路皆應比照辦理.縣政府不裝設土石流偵測器反設交通違規錄影機於此.倒底是視民如親還是視民為禁巒.實令人匪夷所思.....政府執法如此令人不服.地方有立委未喉舌感到一票不值
台北縣之施政與民進黨之無恥無賴..流氓行徑有何不一樣..令人噁心吐血..
完全同意,攝影機未設裝在明顯處,而是以小型的攝影機偷錄,沒有黑黃斑馬紋.
全國各地方政府如果缺錢,都比照辦理不就好了???
此路段根本不會起霧,強制規定開大燈,要有合理的理由,如彎道曲率大於多少,路寬小於多少,起霧的日子一年幾天.
不是任意指定一條山路就強制規定要開大燈!
北宜路剛轉轉入新烏路還在平地不到300公尺,如同樓上網友說的,一進新烏路就開始偷錄了,駕駛人根本還反應不過來,就已經被錄影,一點都不合理!!
請羅委員為我們發聲! 否則民怨難平!!
新烏路強制全線全天開大燈並裝設錄影取締,政府設陷搶錢
山區天氣變化大,基於行車安全要求開大燈合理, 今年5月4日中午我開車去烏來,但自北宜路剛轉轉入新烏路還在平地不到300公尺行車約20秒(罰單標註不實,不到0.5公里,事後重返現場發現需開燈警示標誌被遮雨棚檔住,聊具形式) ,天氣晴朗,一般駕駛還意識不到需開大燈即被照罰款,心中不平, 深感政府設陷搶錢。
1. 交通違規取締,應考慮有立即影響安全之虞,如果是在靠近烏來山區(或許錄影機架設費工)未開大燈被取締較可接受。但在平地車行20秒即開罰深感政府設陷搶錢。錄影機好架設,如同拖吊違規車選好拖吊地方下手,真的影響交通順暢比較狹窄的巷弄卻少拖吊。
2. 全球都在倡導環保減碳,車暫停都要求熄火,台北縣政府卻要求新烏路全線全天開大燈(烏來標高也不過200公尺左右,我假日常去天氣穩定非深山多變氣候實在沒有要求全線全天開大燈之必要),增加油耗及發電機負荷實違反世界潮流。
建議應將該處錄影設備拆除移至山區架設,並應檢討是否改為進入山區後再強制開大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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