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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切莫侵害公務員人權

案由:
本院委員呂學樟,鑑於人事行政局研擬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辦法」草案,有侵害人權之虞,並違反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精神」,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基本上,本席肯定銓敘部與人事行政局推動公務員品德及忠誠考核制度之用意。公務員身為人民公僕,本來就應該妥善管理公共資源,盡忠職守。但本席質疑,若公務員有貪贓枉法,現行法律例如刑法、民法、公務員懲戒法、甚至貪污治罪條例,難道還不足以規範嗎?
二、該辦法第三款,「曾受外國政府、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之利誘、脅迫,從事不利國家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勢,而未向本國相關機關或單位報告者」。若真有以上之情事,違反什麼法律?如果該行為已違法,早就該處理,怎麼可能還讓他再次觸法?
三、該辦法第四款「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來台設籍定居者」。這是省籍歧視嗎?兩岸動員戡亂時期不是已解除了,是否大陸新娘要查核,印尼新娘不需查核?如此符合公平原則嗎?
四、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其效力為「不得任用為該職務」,這是否形同「白色恐怖」?
五、第四條規定由法務部來實施查核,是否AB檔案再復活?
六、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拒填的效力是「不得擔任該職務」,以辦法的位階來規定應由法律規定之事項,是否已違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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