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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獨立運作

案由:
本院委員呂學樟,鑑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中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且其主要經費係以政府公務預算支應,有礙獨立運作乙事,表示關切。我國金融體系之監理機關,主要包括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其中有關財政部主管業務部分,財政部金融局負責一般金融機構之管理,財政部保險司負責保險業之管理,而證券業及期貨業之管理,則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負責。因此,基本上,我國對於金融機構之行政管理權,係集中於財政部,但實際運作上,財政部亦未對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作統合之監督及管理。至於對農、漁會信用部之管理,如其涉及農、漁會之會務或其他部門時,則是會同內政部為之。由此可知,我國金融體系之監理處於「多頭馬車」分別管理之情形。而行政院未來將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監督金融體系確有其助益,但前提必須屬獨立運作之機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明文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應以法律定之」。依此規定,本會所屬之銀行局(草案第二十七條)、證券暨期貨局(第二十八條)及保險局(第二十九條)、檢查局(第三十條)等機關,其組織編制理應以制定「組織法」,方符合法律規定。但行政院卻以前揭各該機關組織若以法律定之,日後組織調整必須重新修法,工程浩大,缺法彈性為由,而於所擬訂之草案第三十一條卻規定,前述各該機關之組織及其編制表,無需以法律制訂,而可由委員會自行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為之。如此結果,就法律面而言,草案所為設計,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明顯有所牴觸。
二、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二年的「日出條款」,換言之,二年內必須完成前述各局的組織法,有差這二年嗎?這麼重要的組織,既執掌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等諸多特許行業,又須負責監管貨幣、證券、期貨及保險等體系龐大且與國家財金發展、國民財產生計息息相關之市場,以暫行規程的方式組成,妥當嗎?
三、根據草案第三十一條,暫行員額總人數高達九一0人,這麼多的員額,而且大多屬金融、證券、保險等專業人才,以暫行規程來進用,非常不妥。
四、機關運作如需獨立不受外力干涉,端視該機關之經費是否能獨立自足。而草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政府撥款給基金。如果由政府撥款,當面臨重大裁決時,可否擺脫來自政府,或審查預算的立法院民意代表之壓力?本席.建議,應規定委員會所屬經費,取自受監理機關之監理年費、檢查費及行政規費等,以維持機關運作之獨立性。
五、目前政府正推動政府改造、組織精簡之際,行政院又計畫擴增此一部會級機關,時間點是否妥當?
六、由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牽動財政部、央行、證期會等相關組織,是否應與行政院與相關部會組織法一並討論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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