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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軍人婚姻條例違憲喔

軍人婚姻條例

案由:
本院委員呂學樟,鑒於「依法」軍人不得任意結婚,而結婚的對象還有所限制,這不僅違反個人婚姻自主,也有違我國結婚採「儀式婚」之規定,更與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保障精神不符乙事,至表關切。所謂「依法」,係指民國四十年制定的「軍人婚姻條例」。其第三條明文規定「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至於第四條規定結婚對象之禁止,「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而違反前述規定時之效力,按同法第十二條乃屬「婚姻無效」。現行軍人婚姻條例第三條限制軍人結婚之情形,充其量只是結婚的時間點適不適合予以「准假」而已,有那麼嚴重到無效嗎?而第四條限制軍人結婚之對象更是不合理,因為軍人雖屬特別權力關係之高密度區,基於國家安全考量,雖有對軍人配偶瞭解之必要;然限制結婚對象,以國家之意志強行介入婚姻關係,顯然違反個人自主意識,同時剝奪了軍人的婚姻自由,嚴重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婚姻乃人類倫理最神聖之事,係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應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願,除非有重大且不可彌補之瑕疵,豈可任意宣告無效?縱使無效,也必須由法院為之。況且我國結婚採「儀式婚」,此乃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所明定,軍人婚姻條例第五條將婚姻視為「核准制」,更是扭曲了我國的婚姻制度。因此,有關軍人的婚姻,本席認為國防部只適合作行政程序上之管理作業,至於其實體效力,應回歸憲法與民法親屬篇規範,方能保障軍人的基本人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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