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y10896a 於 8/3/2010 11:21:47 AM 發表 專案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有鑑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復康巴士),為目前全國各縣市政府及身心障礙團體提供予肢體障礙類身心障礙者主要之交通工具,車輛來源由縣市政府籌措預算或向民間勸募,每輛車輛採購改裝完成費用昂貴,為減輕各縣市政府財政負擔並增加民間捐助及經營意願,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檢討修正貨物稅及汽車燃料費等相關法令,將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復康巴士)列為免徵貨物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對象。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所稱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係指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目前復康巴士車輛係執行社會福利事項,其款型多與救護車相同,惟因需課徵貨物稅,故採購空車金額較救護車高。 二、 又「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規定,亦未將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列入免徵之車輛內,而免徵貨物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非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復康巴士)而創舉,依法有例可循,故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儘速修法將其納入免徵對象,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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