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0日電)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不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
現行條文規定,警察刑事紀錄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特定刑事案件紀錄,如法律已廢除其刑罰、受免刑之判決等不記載。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提案修法,新增「受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也不記載。
列席委員會的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參考日本相關規定,希望將新增文字改為「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經協商,依內政部文字初審通過。
此外,委員會也將國民黨籍立委紀國棟、呂學樟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分別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朝野協商。
相關草案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婦女當選名額的當選人因辭職、死亡等原因出缺,缺額應由同選區婦女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遞補;原住民民代及婦女保障名額出缺,由同選區候選人依得票高低遞補;原住民立委不足額、死亡或被判當選無效,應在3個月內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