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y10896a 於 5/14/2013 12:06:01 PM 發表 2013-05-14╱工商時報╱第A15版╱稅務法務╱記者薛孟杰 立院昨(13)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修正草案」,將偵查期間延長羈押期限,由現行2個月修正為1個月。
另外,有鑒於被告在判決確定後常發生「落跑」的情況,司法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刑訴法第469條修正案,增訂「防落跑條款」,明訂只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定讞」,但尚未發監執行者,檢察官可以先進行拘提,並得限制出境與出海。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日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國民黨立委謝國樑都對「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提出修正版本,要求修改檢察官偵查期間延長羈押期限。
柯建銘版主張,將檢察官羈押被告期間及延長羈押期間都改為10日,比現行羈押被告及延長羈押都是2個月縮減許多。謝國樑版則仍維持羈押2個月,但延長羈押期間則由2個月縮減為1個月。
至於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則發言,希望能維持現行條文對於羈押期及延長羈押期的規定,也就是羈押期2個月,延長延押期限也是2個月,吳陳鐶指出,如果縮短延長羈押期限,對於檢察官偵辦案情會有更大的時間壓力,對於案情偵辦很不利。
不過,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指出,外界已經對於檢察官透過羈押期規定「押人取供」多次質疑,事實上也經常可以看到檢察官羈押嫌疑人後卻一直沒有積極動作,檢調應儘量避免羈押過長引發傷害人權的質疑。
經朝野協商後,司法委員會仍初審通過謝國樑版條文「羈押2個月,延長羈押1個月」的版本,並將條文送出委員會。呂學樟則表示,由於法務部仍對該條文持保留立場,未來有可能透過黨團要求協商1個月,但多數司法委員會立委都認為修正案應改儘速過關,所以委員會將再與法務部協商,希望在本會期前就能完成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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