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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十一條相關配套修法-罰金易服勞役者及可易服社會勞動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7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受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被宣告緩刑者,得斟酌情形,到學校、政府機關,服社會勞動取代服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受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而被宣告緩刑者,主管單位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如兩廳院、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國民黨籍立委潘維剛認為,若受刑人進入校園服務,身上沒有任何標誌並不合宜,但做出標誌也有違反人權道德問題。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指出,社會勞動也是在服刑,不應過於輕鬆,像日前有藝人服社會勞動卻是到處唱歌,就不合適。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吳清池提醒法務部必須確實做好配套措施,以免引起民眾恐慌。

  列席立院司委會的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答詢指出,社會勞動將考量個人專長,像是被判刑確定者中具有水電專長者,可以幫學校修水電;另外,社會勞動也會考量社會觀感,根據被判刑確定者的犯罪性質等各種情況來考量,分配到不同的機關,像是暴力犯送到學校就不恰當。

  他說,法務部雖然將學校等納入社會勞動範圍,但必須政府機構主動登記、其他公益團體等機構主動申請,才會納入勞動指定單位。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罰金易服勞役者,得再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一日,必須在兩年內履行完畢。法務部認為,以易服社會勞動替代入監執行,將可避免沾染惡習、復歸社會困難的流弊,也可舒緩監獄擁擠問題。

  吳陳鐶指出,以民國97年度為例,全部受刑人約19萬8000人,其中6個月短期刑犯人達11萬6000人逾半數;目前獄中人數高達6萬4000人,超收近萬人,比例高達18%。9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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