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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龍潭案定讞 證明扁珍有罪

2010-11-12╱台灣時報╱第4版╱焦點╱孫麗菁   

            眾所矚目的扁家四大案: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案,最高法院昨天將龍潭購地案,以及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定讞。國民黨立委表示,這項判決證明最高法院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任內收錢是有罪的,而且金額還挺龐大的。

   扁家四大弊案,最高法院判決龍潭購地、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案各被判刑十一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各被判刑八年。至於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對此,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還沒有三審定讞的案子都會產生變化,看起來,陳水扁所涉及的貪污金額是挺龐大的。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這項判決證明最高法院認定陳水扁夫婦在任內收錢是有罪的,等於是推翻了周占春法官在二次金改中違法法理、背離天理、背離整個法治國家的道理,而做的無罪的判決。

   呂學樟和吳育昇指出,根據新修正的正副總統禮遇條例,陳水扁在一審判決有罪後就暫停禮遇,如今三審有罪定讞,就確定取消所有禮遇,終身不能再享國家的任何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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