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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懲戒年限 立委支持修法

2011-01-31╱自由時報╱第A04版╱政治新聞╱顏若瑾、陳慧萍、邱燕玲

     〔記者顏若瑾、陳慧萍、邱燕玲╱台北報導〕針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外界關切當年擔任高階將領等人是否有相關刑事究責問題,由於事發至今已逾十五年,超過「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十年懲戒年限,依法免議,朝野立委因此一致支持修法延長年限,以追回失職官員的退休俸,還給江國慶與其家屬,甚至整個社會一個司法公道。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江案事發迄今已逾十五年,超過懲戒年限,即使如今檢調確立有相關失職公務員瀆職,也無法追究責任。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說,本案至今已逾十五年,導致違法濫權的公務員,逃過接受制裁的可能,因此他支持修法增加公務員懲戒的追訴年限;至於相關修法細項,有待與黨團開會討論。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對於修法也表示樂觀其成,他說,公務員懲戒追訴期的時間點,應該要以發現事實認定開始計算比較合理,未來這些都可以再討論。

  民進黨立委彭紹瑾也贊成修法延長追訴年限,他說,如果有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修法時也應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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