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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泰成:擬設5行政法人

2011-04-08╱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今天表示,行政法人法三讀後,未來政府可依法將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但又不適合交民間或行政機關推動的公共事務,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執行。

   立法院院會中午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法案三讀後,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雲、立委呂學樟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邀請吳泰成出席。

   吳泰成表示,行政法人法三讀後,政府可以依法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但又不適合交給民間或行政機關推動的特定公共事務,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推動執行,將有助於提升政府整體的服務效能與品質,讓組織改造更有彈性與效能。

   吳泰成說,這次通過的法案是「全世界最合理可行的行政法人法」,目前行政院配合組織改造與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慎選5個行政法人先行推動,分別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部)、台灣電影文化中心 (文化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科技部),未來將逐一制定個別組織條例。

   趙麗雲表示,7年前先行改制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在行政法人法尚未通過前,先行以行政法人組織試行,自籌款已經從30%提升到47%,組織成員也從286人下降到220人,組織效能已經有所提升。

   呂學樟表示,過去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曾經發生問題,這次修法也已經針對相關問題修訂,行政法人法立法後,也將使政府組織再造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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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請教一下立委,昨日在網路上看到新法規公報初稿
http://lis.ly.gov.tw/npl/fast/04690/1000408.htm

以下為原條文:
第三十九條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的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的。

第39條是不是有寫錯?
疑問區:得依「訴的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的」。

請問這是依行政訴訟法?還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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