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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訴 強制委任律師

2011-05-06╱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6日電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未來行政訴訟金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的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時,也將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根據原條文規定,行政訴訟關於罰鍰、稅捐課徵等案件,涉及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到2萬元或增到20萬元。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認為,依當今國民生活水準來說已經過低,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因此修正。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行政訴訟關於罰鍰、稅捐課徵等案件,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到10萬元或增到50萬元。

   此外,林滄敏認為,民事訴訟上訴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因此在民國89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時,已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行政訴訟的上訴審也是法律審,因此有必要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是上訴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律師、公法教授、副教授、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具會計師資格、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具專利師資格者、或是上訴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等,不在此限。

   而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的非法人團體時,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者,經最高法院認為適當者,也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相關修法是維護當事人權益,這是權益保障問題,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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