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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賄選者須繳回補助款

2011-05-07╱自立晚報╱政治特區╱蕭博樹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六〉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未來若涉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的當選人,或經判刑確定的當選人或未當選人,只要已領補助款,須全數繳回國庫。

  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認為,現行選罷法規定,只要候選人達到符合補助的得票數門檻,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發給候選人每票新台幣30元選舉補助款,若候選人當選後,因涉賄選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筆錢不但無法追回,中選會還要再發一次補助款給參與補選的人,等於剝了國庫好幾層皮。

  因此,他提案修正選罷法第43條,不論當選與否,只要在選舉中得票達到補助門檻,經法院判決賄選確定,都要繳回當初領取的選舉補助款;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候選人賄選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性,敗壞政治風氣,追繳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對實現公平正義及杜絕賄選、淨化選風,具有正面作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人員包括,中央公職人員為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2011/05/06

  行政訴訟上訴 強制委任律師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六〉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未來行政訴訟金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的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時,也將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根據原條文規定,行政訴訟關於罰鍰、稅捐課徵等案件,涉及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到2萬元或增到20萬元。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認為,依當今國民生活水準來說已經過低,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因此修正。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行政訴訟關於罰鍰、稅捐課徵等案件,涉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但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到10萬元或增到50萬元。

  林滄敏認為,民事訴訟上訴到第三審是法律審,因此在民國89年修正民事訴訟法時,已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行政訴訟的上訴審也是法律審,因此有必要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是上訴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律師、公法教授、副教授、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具會計師資格、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具專利師資格者、或是上訴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等,不在此限。

  而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的非法人團體時,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者,經最高法院認為適當者,也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相關修法是維護當事人權益,這是權益保障問題,不是壞事。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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