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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不違背職務行賄有罪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只要行賄都將有罪。

   現行條文規定,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須具「違背職務的行為」才有罪,一般稱之為「違背職務行賄罪」,但在「不違背職務行賄」部分無罪。

   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的適當與公正運作,建立國民對政府的信賴、提高行政效率,法務部提案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草案初審通過後舉例,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校長決定聘任後,老師送錢,往往都只有校長收賄有罪,送錢的老師沒事,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送錢的老師也將有刑責。

   參與審查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呂學樟表示,修法可讓行賄罪規定更完備,且兼顧罪刑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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