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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紅包也有罪 自首可免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三讀通過 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 外界憂成案率降低

 2011-06-08╱中國時報╱第A4版╱政治綜合╱管婺媛

       為杜絕官場紅包文化,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行賄、收賄雙方都有罪,行賄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鼓勵行賄者自白、自首,修正案也規定,行賄者若自首免除其刑;若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刑責。

  但新法也可能使行賄者不願出面檢舉,反而降低貪汙案件成案率,連馬英九總統都表達類似憂慮,日前特別指示法務部研擬相關配套措施,針對行賄者刑責採減刑或免刑方式,鼓勵自首或自白,給予彈性空間。

  二次金改案中,有不少金控、企業老闆行賄扁家,卻因二次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範圍內,因此收賄扁家「不違背職務」;當時包括國泰金控董事長蔡宏圖、台泥董事長辜成允等人都無罪,引發輿論強烈批評。法務部也因此著手修正《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讓行賄者不管有無讓收賄者作出違背職務行為,都得負上刑事責任。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時指出,為檢肅貪汙、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

  根據新法規定,針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曾勇夫表示,修正條文通過後,行賄者與收賄者都有罪,如過去老師行賄校長爭取聘任機會,往往只有收賄的校長有罪,但送錢老師沒事,修正案通過後,未來送錢老師也有刑責。

  不過,修法過程中,外界也質疑,過去許多貪汙案件多以行賄者自白口供成案,若行賄者需負刑責,則如二次金改等重大案件,恐怕都無法順利成案,也會降低貪汙案成案率。

  對此,提案立委呂學樟指出,修法是以杜絕紅包文化出發,讓行賄者因為得面對刑責而不敢送錢,可降低貪汙、賄賂情事,且行賄者檢舉僅是案件成案的其一要素,還有很多查案技巧與方向,外界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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