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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政客都忘了那段修憲史與修法史

 2012-04-26╱中國時報╱第A21版╱時論廣場╱■王健壯

       政客之所以令人厭煩,就是因為他們經常無事生非、節外生枝,立法院應如何邀請總統做國情報告就是最新例證。

  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的憲法依據,源自末代國大第六次憲法增修時的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修憲時間為二○○○年四月下旬,當時的總統是李登輝,總統當選人陳水扁一個月後即將就任。

  從修憲意旨可知: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並非他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無強制總統國情報告之權;但有關總統國情報告應該如何進行的程序與方式,憲法增修條文卻並未有任何規範,直到二○○八年五月立法院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後,總統國情報告才有了法律依據。

  《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的提案委員是國民黨籍的呂學樟等二十四人,自○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院會決議交付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審查後,委員會僅在五月一日召開過一次審查會後,即經朝野協商於當天完成初審;八天後五月九日,院會在無異議情況下完成二、三讀程序;五月二十八日,剛就職八天的新任總統馬英九公布實施《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職權行使法》修正過程有三個重點:其一,提案的是國民黨籍立委;其二,民進黨少數立委在審查過程中雖曾發言,但經朝野協商並做部分修正後,也無異議支持國民黨版修正草案,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時,民進黨立委也無人提出異議;其三,修正草案付委時,馬英九已是總統當選人,修正案完成立法公布時,他已就任總統。由此可知,《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乃是國、民兩黨協商後的共識,也是現任總統馬英九公布的法案。

  朝野兩黨當時針對呂學樟等人所提修正草案(簡稱呂版),協商後所獲共識有兩項重點:

  其一,呂版原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提供國是建言」,但協商後的條文卻修改為「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把呂版之「提供國是建言」,修改為「提出問題」。

  其二,呂版原無總統應如何回應立委發言之規定,但協商後卻增訂「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的條文。

  從朝野兩黨這兩項協商共識可知:其一,為了符合憲法基本精神,避免混淆總統與閣揆權責,因此把呂版立委「得提供國是建言」的文字,修改為「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二,憲法增修條文並未對總統國情報告後的程序有所規定,呂版也無任何規範,但兩黨協商後卻同意增訂「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的條文;由此可知,兩黨均同意立委對總統並無質詢之權,而且,總統對立委之發言,雖可在同意後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但所謂「綜合」即非一問一答,「補充報告」也非答詢,更何況,若總統不同意也可不作任何回應,「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顯然也並非總統的法律義務。

  十二年前第六次修憲後,陳水扁雖曾兩度主動表示願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但因當時「有憲無法」,國民黨要求立委有詢答之權,但民進黨卻強力反對,而兩度作罷。四年前,兩黨雖已協商修正《職權行使法》,讓總統國情報告「有憲有法」可資運作,但當時同意總統「得做綜合補充報告」的國、民兩黨立委,現在卻都不認舊帳,國民黨反對問答,主張總統報告後即可走人,民進黨卻堅持一問一答,好像四年前那段修法歷史憑空消失了一樣。

  如果朝野立委都沒忘記十二年前的修憲史與四年前的修法史,總統國情報告的程序與方式其實都有憲有法可資遵循,但現在卻是反對問答的國民黨「守憲而忘法」,堅持一問一答的民進黨「守憲而違法」,至於馬英九雖然也一再宣稱守憲,但卻忘了《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是他公布實施的,如果他現在祇想守憲而不願守法,認為綜合補充報告違憲,何不聲請釋憲,讓大法官做最後裁定?

  國事如麻,政客卻天天吵個不停,套句李登輝的老詞:這真是台灣人的悲哀啊。(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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