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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法定酬金確定30%改10%

【何哲欣台北報導】

2012-05-30╱蘋果日報╱第A5版╱要聞╱何哲欣

       撿到遺失物﹐不再享有三成報酬﹗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原本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修法後報酬降為最高一成﹐且若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可不必給報酬﹐拾獲者若七天內沒有報案也不可再請求報酬。立委解釋﹐修法能鼓勵拾物不昧﹐「避免再出現有人撿到東西卻趁火打劫。」

 經濟弱勢可免付
  法務部官員昨說﹐民眾撿到財物不還﹐可能會犯侵占罪﹐《民法》自一九二九年制定﹐為鼓勵民眾拾物不昧﹐明定拾獲者可請求三成報酬﹔二○○九年修法將報酬改為不得超過三成﹐另新增留置權﹐拾獲者未拿到酬金前﹐有權先留置拾得物不歸還﹐但留置權卻引發多起拾獲者強向失主索討報酬的爭議案例﹐立院昨再修法。


 藍委呂學樟說﹐給拾獲者合理的報酬﹐可鼓勵歸還﹐但比率很難拿捏﹐經討論後先降為一成﹐且也保障失主若是經濟弱勢族群時﹐不得再向他們請求報酬﹐以免遭趁火打劫。但綠委黃偉哲認為﹐留置權已遭濫用﹐應直接將留置權刪除﹐由失主和拾獲者自行協調報酬﹐若協調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由法官個案認定。

「本就不應強取」
  民眾劉瑋婷說﹐撿到東西歸還失主﹐可以領報酬很正常﹐但還是應由失主自願給﹐不應強行索取。上班族張子容說﹕「將心比心﹐物歸原主本來就不該是為了報酬﹐不應該這麼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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