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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修法 公督盟轟港陸資放行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2013-01-08╱台灣時報╱第3版╱焦點╱孫麗菁

           公督盟昨天表示,除了核四、年終慰問金、預算、媒體壟斷、預算審查等引起許多民眾關注的議題外,立法院同時也在進行政治獻金法的修法,政治獻金法目前已於十二月十日完成委員會審查,但初審通過的修正案中,台灣竟大開港陸政治獻金「金錢政治」之門。

   公督盟說,新法有下列幾項變動: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返還期限放寬。 上限拉高;取消部分不符規定政治獻金處罰。(只要已按規定辦理返還,就不須處罰);與「政黨獻金 總統選舉限三千萬」、「立院初審增政黨捐贈總額限制」、「選舉政黨獻金修法 恐大幅受限」。

   不過,除了政黨補助候選人的限制,第四點同樣需要民眾關注。

   在立委呂學樟等十九人所提的「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中,針對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新增了「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條文敘述,也就是,若這項修法通過,違反規定的政治獻金捐贈者,原本需要處以捐贈金額二倍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元),但修法之後,只要按規定辦理返還,就不須處罰。

   公督盟指出,這些不符規定的政治獻金,也包括了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到第九款的「陸、港、澳資政治獻金」。說簡單一點,呂學樟的修法將可能大開「陸、港、澳資的政治獻金」之門,讓陸港澳的政治獻金進入台灣選舉之中,影響台灣政治 ── 反正被捉到再返還就好,不必處罰、也沒有任何嚇阻效果。

   連一向予人保守官僚感之內政部都在修正建議報告中,表示「查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外、港澳及陸資不得捐贈規定,其立法意旨為避免外、港澳及陸資藉捐贈政治獻金方式,直接或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影響國內決策,危及國家安全,爰予明文限制。」表示很有問題。

   呂學樟的修法理由是,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不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處罰規定,會導致可非難程度較低的捐贈者仍須處罰,所以修法只要事後補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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