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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停職領半薪 官司越久領越多

      

2013-05-06╱蘋果日報╱第A8版╱政治╱蘇聖怡 徐珮君

      蘇聖怡、徐珮君╱台北報導公務員涉貪停職期間依法可領半薪引發民怨,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提出《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草案,希望增訂若有罪判刑定讞,該公務員停職期間所領半薪應全數繳回,以維護公平正義。銓敘部次長吳聰成昨表示會蒐集各方意見研議,但現行該法規定可由各機關首長依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發放半薪。《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公務員停職期間得發半數本俸(年功俸)至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為止。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九二一重建索賄弊案,目前交保停職,每月仍可領四萬多元,引發批評。

  綠委提修法追回

  之前外交部駐斐濟前代表秦日新被檢舉詐領眷屬補助費遭停職,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前處長劉姍姍因涉虐傭與合約詐欺案遭停職,兩人每月各領約兩萬多元,也爆爭議;秦後獲不起訴,劉也無罪簽結,但仍遭休職兩年。黃偉哲質疑,部分涉貪案件複雜,需較久訴訟期,停職領半薪「官司打愈久領愈多,恐成變相拿納稅人錢養涉貪官員。」故提案修法。綠委李俊俋說,可討論是否在起訴停職後暫停發俸給,待判決無罪定讞才補發。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則認為我國法令是無罪推定原則,判刑定讞後能否追回可能有爭議,應再討論。吳聰成說,該法考量停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且在刑事判決或處分尚未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及維持其基本生活,明定「得」由機關首長依個案決定是否發給半薪,故機關首長也可決定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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