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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同意權

考試院同意權



案由:
本院委員呂學樟,鑑於按憲政體制,考試院為全國文官最高機關,「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而其成員考試委員依憲法第八十八條,行使職權須超出黨派。因此雖然考試委員屬政務職,但其適用資格仍有相當嚴苛之條件限制。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符合考試委員的資格共有五款,其中第五款為「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另外四款分別是曾任考試委員、曾任典試委員長、曾任大學教授十年、與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並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但根據本席統計結果發現,被提名的十九位考試委員當中,扣除三位留任者外,其餘十六位適用第五款者竟高達九位。政治酬庸性之高,看不到專業,令人遺憾!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第四條的排列順序,第五款顯然為次要的慨括規定,適用比例實不宜過高,因為學識豐富與否前四款已有具體明確的規定;而富有政治經驗其重點應在「富有」而非「政治」。但我們檢視其中,有兼任講師談不上是教授者,有參選立法委員而選不上的,也有研究助理非研究員者,更有長期推動推翻五權憲法架構的理念者。
二、況且當時擔任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召集人的副總統呂秀蓮曾驕傲表示,「在二百十二位考試委員候選人中,有七位大學校長、十位學院院長,百分之九十具有博士學位」。提名的結果證明那只是晃子,因為僅有一位學院院長;博士不到七成(十三位)。這樣的「政治任命」方式,顯然已讓考試院喪失功能性與專業性,有逐漸淪為政治酬庸之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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