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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樟關心《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的制定方針

專案質詢

 

案由:本院呂委員學樟,鑑於民國80年施行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去年廢止,後制定之《產業創新條例》雖於今年4月三讀通過,但施行細則尚未制定,且兩法亦有未銜接之期間,造成企業申請無所適從乙事至表關切。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針對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包括: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等,所需之土地,都可依法變更成相關產業用地。然現《促進產業創新條例》已經廢止,《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尚未制定,導致過去相關產業依法申請變更卻尚未完成之業者,無法制正常營運,對其權益影響甚鉅。建請經濟部應儘速制定相關施行細則,並基於信賴保護,比照促產條例將相關產業納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意在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對國內廠商升級轉型有重大助益。《產業創新條例》則是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兩條例雖是不同但卻也有相關聯之處,亦皆為了提升台灣的經濟發展、提高國人生活品質而制定,因次在施行細則之制定上,在某種程度上也需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而非讓企業在舊法與新法間無接軌之情形發生。

二、現經濟部正著手制定《產業創新施行細則》,依據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相關產業用地,指下列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土地:一、營造業。二、批發及零售業。三、住宿及餐飲業。四、運輸及通信業。五、金融及保險業。六、不動產及租賃業。七、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八、教育服務業。九、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一○、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一一、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一二、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都可依法變更為相關產業用地。惟現研議中之《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不知有否比照過去舊法納入相同產業?令相關產業惶惶不安,無所適從!

 

 三、為避免促產落日後,配合工業區營運之相關產業所需土地無法變更使  用,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本席建請經濟部儘速訂定《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並比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將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及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都予以納入,以改善人民對新法不安之觀感,進而讓產業界 發揮更大競爭力、在國際上加強產品外銷能力,從而振興台灣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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