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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主題
202.181.176.*
留言人
8/31/2011 3:09:18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板主回覆
感謝指教!

有關所陳述事項將交由縣府相關單位改進!
8/31/2011 3:4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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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場可以在住宅區或農舍經營?
220.139.169.*
留言人
一群受害的居民
8/29/2011 10:06:35 AM
內容我們是居於中壢市新生路三段一巷內之受害的居民,有砂石業者非法的購下建地(或農地)的場地, 大肆的經營起砂石進出買賣, 我們曾試圖透過里長(興和里)協調溝通, 其惡劣業者卻說我們是乞丐趕廟公,並揚言他在市公所及縣政府環保單位都有關係(沒在怕的), 這是怎樣的社會, 非法的在欺壓守法的人民, 里長要我們向環保或地方民意機關投訴反應, 央求解決, 在此上書至議長/市長/市代主席, 請諸位看倌還我們小老百姓合法的生存空間.
板主回覆
感謝您對縣政的關切!

可否請您留下姓名與連絡電話,好進一步了解相關事宜!
8/31/2011 3:43: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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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9.60.*
留言人
阿海
8/28/2011 1:17:38 PM
內容Only“Over”
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ving〔or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文明里里長〕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報警處理,並且再隔一日逮捕到兇嫌。記得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敝人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問題與探討:
A.劉縣長任內,官場之上,包括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是怎樣的“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我一介平民百姓,哪會知之呢?根據對方之說詞,“劉邦友的日記;從頭到尾都是劉縣長與邱文甫在玩爾虞我詐”,這是什麼情況呢?
B.“一名官員,兩名警察。”: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然而根據對方之說法,刑事偵查與案發現場: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
C.“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根據對方之說法,聽起來就是15年來一直在玩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全部的人已經簽名蓋章,指控你就是劉邦友命案的主謀”,這種狀況,名顯就是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公務員偽造文書併為全部的人誣告偽證罪的情形。
*司法上所謂的“後件壓前件;死神”;另外一個講法,就是“Over=沒命”。這種情況,如何是好?
D.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是眾所周知的現行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然而劉宅官邸血案已至司法上所謂的“ 後件壓前件;死神”,並且“ 牽連甚廣”,又怎麼能報警處理,解決當前之危機呢?
E.提供技術,全部的人使用一個channel,長年累月、連續性地以隻字片段、真假難辨之說詞、虛偽之陳述,廣泛地製造混淆,共同幫助兇嫌侵擾與毀謗某一特定人士,並且侵擾人民!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對方〔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做掩護〕善於法律技巧,以操弄得剛好處於法律邊緣的手段,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況!
F.貪污腐敗?食物中毒事件〔更有一說,“食物中毒事件有兩次”〕?這些問題恐怕得問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他們才會知道詳細情形了。記得結拜大約是國小4年級時的事情了,本人沒有參與他們的結拜,畢業之後,各奔前程,更是不相往來,如今對方卻為了貪污腐敗、劉宅官邸血案與食物中毒事件來侵擾與毀謗本人,危害本人之 job and living〔life〕,實在是無理至甚欸!
*“食衣住行全靠劉縣長”;“不然怎麼那麼多人被關十年”。
*“貪污,你也有一筆”;貪污的錢到底是流到誰的口袋裡了呢!
G.時至今日,真相眾所周知,敝人之立場非常明確,反而更加地凸顯得對方的立場竟然是那樣地曖昧不明了。肇因於對方之兩造的意圖?昧,以至於事件延宕至今不能終止,夫復高談“ 司法尊嚴”呢?
H.手機通訊技術的使用與“鐳射武器”:
*手機通訊技術:現行對話之現行事件;先錄音再播放之現行之行為。使用這個channel的人〔測試SIM卡與手機通訊技術〕,都有製造謠言、挑撥離間之嫌疑。
*“鐳射武器”:“拿工業用途之照射技術,用於對付平民百姓”;“美國資產”;“兩塊骨頭ㄚ連做會,就是ㄉ做愛”。
I.“結拜兄弟,有誰在部隊中,他不敢講出來,擺明心中有鬼。”
回顧:本人外島服役期間,(黃)姓士兵死因堪疑與羅致罪名事件:
*黃姓士兵當時是某據點之士兵,敝人當時之職務為守總機。
*當時曾監聽得自外界打給連上之可疑電訊,或可推定是外力涉入,以掩飾他人罪行。
*造假軍中記錄一事,明顯是責任歸屬問題。
*顯然是對方用以脫逃及脫罪之藉口。

“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其實,事實真相恐怕早已為對方圈內之人士所清楚明瞭,卻又為何要拖累本人,牽連更多的不知情人士,並且刻意運用案件與許多的事件,廣範地製造混淆?平心而論,我與對方不相往來,又怎能知道些什麼呢,是全然不知情的狀態,不過對方既然刻意要拿案件與許多的事件來侵擾本人,達到對方所謂的拖延時間之目的或是另有企圖,敝人似乎就非申訴明白不可,並且勢必針對侵擾內容,列舉重點要項,提出質疑與探討,好讓事實真相為所有的人都能通盤瞭解,避免將來仍要彼此猜疑,冀希此一侵擾事件得以早日結束,敝人之生活得以恢復正常。
本人既然已經將本人所知之事實遞呈於桃園地檢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維持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並且應該是早已告知對方與案件相關之人士,本人為司法上“關鍵證人”之立場,無論如何,對方不論是被害人、兇嫌或是被牽連到的所有的人,必須終止一切之侵擾,Good luck.Bye-bye.“Over” only。
基本上敝人是一名與大家不相往來、獨立的個體,加上種種的案件或事件,與對方之案件相關人士皆處於對抗之立場,或者是不相干者。時至今日,案件的所有架構與細節等,該討論的,幾乎皆提出來徹徹底底地討論過了,事實真相為何,彼此的立場為何,其實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明白。立場就是如此地明確,所以,不論如何,對方一些與案件相關之人士,勿需白費心機,挑撥離間,刻意製造混淆,必須立即終止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與危害社會安寧之做為。敬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備註:本人當時為某電子公司之中班技術員。本人並非對方之家族成員,亦非仁寶集團之員工,勿須被捲入對方家族內部的恩怨情仇與爾虞我詐之中。
備註:“”;引號部分主要的是根據對方侵擾內容所聽聞之事實(“”)。

阿海
20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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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4.73.*
留言人
阿海
8/12/2011 11:44:13 AM
內容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略〕
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阿海20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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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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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8/11/2011 12:10:06 AM
內容您好我是阿仁.想要健康.財富.自由3者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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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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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8/10/2011 1:43:39 PM
內容您好:

懇請規勸阻卻之: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謠言、混淆事件真相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略〕
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阿海20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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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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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8/8/2011 11:55: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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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盃路跑
218.16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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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011 5:19:55 PM
內容8/7舉行議長盃路跑,封閉高鐵沿線通往中壢方向道路,事先並沒有宣導,早上7點要出門上班,竟然一出門就被警察擋下來,我是附近居民都不知道這件事情,更不用說過路客,都被警察擋道,又沒有規劃其他替代道路,事先規劃實在有欠周延,期望下次舉辦活動,可以替附近居民多想一點,避免造成大家不便.
板主回覆
感謝您對縣政的關心,對於路跑活動造成您的不便在此深表歉意;已要求承辦單位桃園縣路跑協會進行檢討改進,再次感謝您!
8/15/2011 9:19: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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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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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8/6/2011 2:41:38 PM
內容悄悄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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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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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8/2/2011 11:07:38 AM
內容<懇請規勸阻卻之>
您好:

關於仁寶方面與案件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科技與技術)廣泛地製造混淆的情形,並且有危及敝人之 job and life之現實問題。懇請規勸阻卻之,要求對方終止一切侵擾與毀謗,"Over" only。help,please。
關於對方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案件部分:通說是兇嫌於案發後不久的某日零晨,於本人玩PC-Game時,疑是屋外有人,喊聲"誰啊",驚走兇嫌,隔日鄰居於當時之住所外發現一血手印,並報警處理,而為我所知悉明白。
(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問題與探討>
A.劉縣長任內,官場之上,包括劉縣長的親信與底下義氣相挺的義子們,是怎樣的""爾虞我詐,官官相護,肝膽相照,貪污腐敗,怨怨相報"",我一介平民百姓,哪會知之呢!?
B."一名官員,兩名警察。":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
刑事(組)案發現場:劇本之動機與目的為何?一發不可收拾之動機與目的為何?為何而殺戮?
C."稍有見識者,一看便知的案情",聽起來就是15年來一直在玩私情重於司法機制的做為。
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多麼狠毒的公然毀謗。)
D.提供技術,全部的人使用一個channel,長年累月,連續性地以隻字片段,真假難辨之說詞,虛偽之陳述,廣泛地製造混淆,共同幫助兇嫌侵擾與毀謗某一特定人士,並且侵擾人民!
E.貪污腐敗!?食物中毒事件!?
*job and life: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權與生存權。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法源於違警罰法之置換):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豈可於登記範圍之外,有危及國家與社會法益之做為!

阿海
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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