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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司法書信2015.4.1〕
122.116.215.*
留言人
林清海
5/16/2015 8:24:50 A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5.4.1〕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我們的政府能夠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門外的人是誰。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8年前應該就可以破案了,為何現在仍在爭論不休?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有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的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4/1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5.4.1〕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不要繼續執迷不悟了,罪行都已經被公佈出來了,趕快放下武器,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戶外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一陣喧嘩的聲音伴隨著槍響的聲音,就是當時案發的情形,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的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我們的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根據他們的說詞得知,命案發生的起因是當時已經“飲酒過量”的劉文甫官員非常埋怨歌手張雨生以及他的一夥同伴遲到,嗆聲“你這個XXX的,怎麼到現在才來”,因此劉文甫官員的警員兄弟林柏青就把配槍遞給他,還說“啊,這支拿去”,轟動一時的劉宅官邸血案就因此發生了......。
如此說來,那天半夜時分匆匆行經復興路,而於槍聲大作之後又匆匆折回的那隊車輛,想必就是歌手張雨生及其一夥人的車隊了。

幾年前廢除死刑制度未能在立法院會通過立法,現在槍決一群菁英又好像是勢在必行的樣子。雖說“司法尊嚴”不能偏廢,然而我們的政府儼然以此為藉口繼續包庇縱容他們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與迫害自己國家的人民,似乎也算不上是一個明智的作為。另外,聽說這套系統需要輸入 Password〔密碼〕才能登入與操作 ,那麼可否再麻煩大家問候那些很偉大的企業家們,到底要喧鬧到什麼時候才願意停止下來呢?
事情已經喧鬧了這麼多年了,人民的司法書信也已經遞呈了這麼多次了。聽說法官阿興與法務部長羅瑩雪是夫妻關係,俗話說得好,“一日夫妻百世恩”,責任擔當者為著拯救她的夫婿以及一些菁英的性命,官官相護與包庇罪犯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的事情了,只是事情也未免鬧得太久了。一個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先把人與機器分開,不要再繼續讓他們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與迫害自己國家的人民了。這麼簡單的一件工作都辦不到,他們那些人究竟是在等待什麼呀?“移送美國受審”?或者是“安排偷渡事宜”?

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喧鬧迄今也已經過了有許多年的時間了,這段期間那些相關人士使用太空科技故意散佈謠言與製造混亂,或者是將消息一點一滴的慢慢把它公佈出來,以至今日,真相可說是眾所周知了。本人由於受血手印一事所拖累,長期受到他們的干擾與威脅,出自無奈,從對案情全然不知的情況之下,根據大家的說詞,勉強做出一些整理,希望我們的政府能夠為人民百姓著想,儘速解決問題。

結論:
A.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B.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殺人的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C.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D.官員殺縣長,劉姓官員槍殺了劉縣長,如此的罪大惡極、名垂千古,又有誰願意頂下這條罪名呢?“劉家三劍客”惡貫滿盈之聲名遠播,究竟還要繼續公然無恥到什麼時候呢?
E.俗話說得好,“怨怨相報,風波幾時休。”校長、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的年紀都已經不小了,可否不要再繼續“見笑”下去了,Good luck.Good bye.“Over!”Please.
F.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大家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最近又有聽到新的消息了,就是彭婉如不但有去參加慶功宴,而且是胸口中彈的樣子,而且聽說是某個陳姓國中同學的罪行。那麼,把彭婉如的胸口捅到血肉模糊然後棄屍高雄,究竟是代表著什麼意義呢?
Question:是兇手對準彭婉如的胸口就直接槍擊下去的情形嗎?
Question:擊發的子彈在哪裡?
Question:“屍體抹毒。”聽說胸口的部分有麻醉藥劑的殘留,軀體的部分則是塗上一種防腐劑的樣子。
1.“民間療法。”“江湖騙仙啊。”〔哇~~!一聲殞命。“一命嗚呼哀哉,投胎轉世去了。”〕〔那麼利害!〕
Question:聽說毒藥來源是桃園國中教具室。這是否表示兇嫌在此時已經取得大量的毒劑,並且成為兇嫌日後殺人滅口的非常有效的使用品?
1.“不是一次大量取得,而是經常去拿取。”
想必這名慣犯是一個品學兼優而且人緣極佳的人士了。也因為毒藥方便取得,而衍生出一些懸案出來。包括“江鵬堅的遺言”、“墨血的三民主義”、“大卸八塊”等等。
2.“不但是慣犯,而且還是累犯。”
噢!這又得從“改判無疾而終”的案情講起了。〔酷啊!〕〔赤也!〕
Question:既然歌手張雨生是第一個中彈倒地的人,而且聽說他已經變成植物人了,為什麼要對外宣稱歌手張雨生死於交通事故意外呢?既然彭婉如是在參加慶功宴的時候身受槍傷,傷重不治身亡,又為何要把它分案成為一個獨立的個案與“操弄司法”呢?
1.“拖延戰術。”
2.原來是郭記電烤人腦。“又是民間療法。”
Question:棄屍高雄,想必是彭婉如的親屬知道兇手的來歷,並且如此的做為隱含有報復的意思。


A.好幾年前本人因為劉宅官邸血案的謠言不斷既有危害本人正常生活的憂慮,為血手印一事向法院申訴,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當時“後件壓前件”,本可破除一切的障礙,解決問題。
B.〔引文〕:在民國101實施的「法務部組織法」,已經明確的規定,法務部的組織包含「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也規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隸屬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之後,人民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有關於“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一段,被解釋為“相當於全部轉抗告”,有關於刑罰之監督與執行一段,被解釋為“等於告官”。
D.人民數次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之後,沒有效果,並且又向行政院以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申訴陳情,仍然無效,敦請立法委員督促行政〔“行政施壓”〕,同時亦向各縣市政府陳情申訴,問題仍舊無法解決。怎會如此?
E.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又本案早已至刑罰之監督與執行之階段,法務部長重責大任,豈可繼續包庇犯罪與疏於治理。
Question:“互為主謀。”“一支槍傳來傳去。”聽起來就是當時開槍殺人者有不少人的樣子。
Question:有這麼多人在人口密集處近距離開槍射擊,傷亡勢必慘重。經年累月案情不斷,仇恨勢必高漲。
Question:“全部都是未起訴的案件,主謀才是唯一的兇手。”“承辦的官員怎麼可能是兇手。”“比照辦理,全部改判無疾而終。”“難道要造成1、2百人死罪嗎。”
1.到現在仍在公然狡辯。
Question:“江鵬堅的遺言”、“墨血的三民主義”、“大卸八塊”等這些懸案的被害人家屬理應對案情知 之甚詳,勿須互相對抗。
1.黑箱作業,“外人不得而知也。”
2.不但殺人滅口、湮滅罪證,而且可以功績赫赫!
3.“每次都可逮人。”
Question:把人與機器“黏”在一起,阻礙法律命令之貫徹執行,您們究竟有何企圖啊!
Question:“謠言可畏。”
Question:“槍決令早在人民申訴之前就有了。”
1.“不因為制度的變更而影響司法判決。”
Question:當時的地檢署檢察長的“一念之仁”,以至於此。
Question:“公然用喬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5/14


主題
〔司法書信2015.4.1〕
59.127.81.*
留言人
林清海
5/2/2015 9:40:24 A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5.4.1〕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我們的政府能夠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門外的人是誰。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8年前應該就可以破案了,為何現在仍在爭論不休?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有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的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4/1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5.4.1〕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不要繼續執迷不悟了,罪行都已經被公佈出來了,趕快放下武器,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戶外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一陣喧嘩的聲音伴隨著槍響的聲音,就是當時案發的情形,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的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我們的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根據他們的說詞得知,命案發生的起因是當時已經“飲酒過量”的劉文甫官員非常埋怨歌手張雨生以及他的一夥同伴遲到,嗆聲“你這個XXX的,怎麼到現在才來”,因此劉文甫官員的警員兄弟林柏青就把配槍遞給他,還說“啊,這支拿去”,轟動一時的劉宅官邸血案就因此發生了......。
如此說來,那天半夜時分匆匆行經復興路,而於槍聲大作之後又匆匆折回的那隊車輛,想必就是歌手張雨生及其一夥人的車隊了。

幾年前廢除死刑制度未能在立法院會通過立法,現在槍決一群菁英又好像是勢在必行的樣子。雖說“司法尊嚴”不能偏廢,然而我們的政府儼然以此為藉口繼續包庇縱容他們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與迫害自己國家的人民,似乎也算不上是一個明智的作為。另外,聽說這套系統需要輸入 Password〔密碼〕才能登入與操作 ,那麼可否再麻煩大家問候那些很偉大的企業家們,到底要喧鬧到什麼時候才願意停止下來呢?
事情已經喧鬧了這麼多年了,人民的司法書信也已經遞呈了這麼多次了。聽說法官阿興與法務部長羅瑩雪是夫妻關係,俗話說得好,“一日夫妻百世恩”,責任擔當者為著拯救她的夫婿以及一些菁英的性命,官官相護與包庇罪犯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的事情了,只是事情也未免鬧得太久了。一個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先把人與機器分開,不要再繼續讓他們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與迫害自己國家的人民了。這麼簡單的一件工作都辦不到,他們那些人究竟是在等待什麼呀?“移送美國受審”?或者是“安排偷渡事宜”?

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喧鬧迄今也已經過了有許多年的時間了,這段期間那些相關人士使用太空科技故意散佈謠言與製造混亂,或者是將消息一點一滴的慢慢把它公佈出來,以至今日,真相可說是眾所周知了。本人由於受血手印一事所拖累,長期受到他們的干擾與威脅,出自無奈,從對案情全然不知的情況之下,根據大家的說詞,勉強做出一些整理,希望我們的政府能夠為人民百姓著想,儘速解決問題。

結論:
A.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B.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殺人的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C.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D.官員殺縣長,劉姓官員槍殺了劉縣長,如此的罪大惡極、名垂千古,又有誰願意頂下這條罪名呢?“劉家三劍客”惡貫滿盈之聲名遠播,究竟還要繼續公然無恥到什麼時候呢?
E.俗話說得好,“怨怨相報,風波幾時休。”校長、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的年紀都已經不小了,可否不要再繼續“見笑”下去了,Good luck.Good bye.“Over!”Please.
F.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大家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最近又有聽到新的消息了,就是彭婉如不但有去參加慶功宴,而且是胸口中彈的樣子,而且聽說是某個陳姓國中同學的罪行。那麼,把彭婉如的胸口捅到血肉模糊然後棄屍高雄,究竟是代表著什麼意義呢?
Question:是兇手對準彭婉如的胸口就直接槍擊下去的情形嗎?
Question:擊發的子彈在哪裡?
Question:“屍體抹毒。”聽說胸口的部分有麻醉藥劑的殘留,軀體的部分則是塗上一種防腐劑的樣子。
1.“民間療法。”“江湖騙仙啊。”〔哇~~!一聲殞命。“一命嗚呼哀哉,投胎轉世去了。”〕〔那麼利害!〕
Question:聽說毒藥來源是桃園國中教具室。這是否表示兇嫌在此時已經取得大量的毒劑,並且成為兇嫌日後殺人滅口的非常有效的使用品?
1.“不是一次大量取得,而是經常去拿取。”
想必這名慣犯是一個品學兼優而且人緣極佳的人士了。也因為毒藥方便取得,而衍生出一些懸案出來。包括“江鵬堅的遺言”、“墨血的三民主義”、“大卸八塊”等等。
2.“不但是慣犯,而且還是累犯。”
噢!這又得從“改判無疾而終”的案情講起了。〔酷啊!〕〔赤也!〕
Question:既然歌手張雨生是第一個中彈倒地的人,而且聽說他已經變成植物人了,為什麼要對外宣稱歌手張雨生死於交通事故意外呢?既然彭婉如是在參加慶功宴的時候身受槍傷,傷重不治身亡,又為何要把它分案成為一個獨立的個案與“操弄司法”呢?
1.“拖延戰術。”
2.原來是郭記電烤人腦。“又是民間療法。”
Question:棄屍高雄,想必是彭婉如的親屬知道兇手的來歷,並且如此的做為隱含有報復的意思。

A.好幾年前本人因為劉宅官邸血案的謠言不斷既有危害本人正常生活的憂慮,為血手印一事向法院申訴,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當時“後件壓前件”,本可破除一切的障礙,解決問題。
B.〔引文〕:在民國101實施的「法務部組織法」,已經明確的規定,法務部的組織包含「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也規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隸屬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之後,人民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有關於“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一段,被解釋為“相當於全部轉抗告”,有關於刑罰之監督與執行一段,被解釋為“等於告官”。
D.人民數次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之後,沒有效果,並且又向行政院以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申訴陳情,仍然無效,敦請立法委員督促行政〔“行政施壓”〕,同時亦向各縣市政府陳情申訴,問題仍舊無法解決。怎會如此?
E.檢察機關隸屬於法務部,又本案早已至刑罰之監督與執行之階段,法務部長重責大任,豈可繼續包庇犯罪與疏於治理。
Question:“互為主謀。”“一支槍傳來傳去。”聽起來就是當時開槍殺人者有不少人的樣子。
Question:有這麼多人在人口密集處近距離開槍射擊,傷亡勢必慘重。經年累月案情不斷,仇恨勢必高漲。
Question:“全部都是未起訴的案件,主謀才是唯一的兇手。”“承辦的官員怎麼可能是兇手。”“比照辦理,全部改判無疾而終。”“難道要造成1、2百人死罪嗎。”
1.到現在仍在公然狡辯。
Question:“江鵬堅的遺言”、“墨血的三民主義”、“大卸八塊”等這些懸案的被害人家屬理應對案情知 之甚詳,勿須互相對抗。
1.黑箱作業,“外人不得而知也。”
2.不但殺人滅口、湮滅罪證,而且可以功績赫赫!
3.“每次都可逮人。”
Question:把人與機器“黏”在一起,阻礙法律命令之貫徹執行,您們究竟有何企圖啊!
Question:“謠言可畏。”
Question:“槍決令早在人民申訴之前就有了。”
1.“不因為制度的變更而影響司法判決。”
Question:當時的地檢署檢察長的“一念之仁”,以至於此。
Question:“公然用喬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5/2


主題
最近又有聽到新的消息了
59.1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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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海
3/31/2015 3:13:47 P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5.2.3〕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最近又有聽到新的消息了,就是彭婉如不但有去參加慶功宴,而且是胸口中彈的情形,而且聽說是某個陳姓國中同學的罪行。那麼,把彭婉如的胸口捅到血肉模糊然後棄屍高雄,究竟是代表著什麼意義呢?
Question:是兇手對準彭婉如的胸口就直接槍擊下去的情形嗎?
Question:擊發的子彈在哪裡?
Question:“屍體抹毒。”聽說胸口的部分有麻醉藥劑的殘留,軀體的部分則是塗上一種防腐劑的樣子。
A.“民間療法。”“江湖騙仙啊。”〔哇~~!那麼利害。〕
Question:聽說毒藥來源是桃園國中教具室。這是否表示兇嫌在此時已經取得大量的毒劑,並且成為兇嫌日後殺人滅口的非常有效果的使用品?
A.“不是一次大量取得,而是經常去拿取。”
想必這名慣犯是一個品學兼優而且人緣極佳的人士了。也因為毒藥方便取得,而衍生出一些縣案出來。包括“江鵬堅的遺言”、“墨血的三民主義”、“大卸八塊”等等。
B.“不但是慣犯,而且還是累犯。”
噢!這又必須從“改判無疾而終”的案情講起了。酷啊!赤噢!
Question:既然歌手張雨生是第一個中彈倒地的人,而且聽說他已經變成植物人了,為什麼要對外宣稱歌手張雨生死於交通事故意外呢?既然彭婉如是在參加慶功宴的時候身受槍傷,不治身亡,又為何要把它分案成為一個獨立的刑案,“操弄司法”呢?
A.“拖延戰術。”
B.原來是郭記電烤人腦。
Question:棄屍高雄,想必是彭婉如的親屬知道兇手的來歷,並且如此的做為隱含有報復的意思。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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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15 11:25: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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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15 6:26: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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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書信2015.2.3〕
220.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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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書信2015.2.3〕
2/3/2015 10:02:58 A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5.2.3〕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8年前就可以破案了,不是嗎?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2/3
主題
〔司法書信2014.12.9〕
220.133.33.*
留言人
林清海
1/20/2015 9:10:57 A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12.9〕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8年前就可以破案了,不是嗎?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12/9

============================================================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12.9〕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不要繼續執迷不悟了,罪行都已經被公佈出來了,趕快放下武器,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戶外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一陣喧嘩的聲音伴隨著槍響的聲音,就是當時案發的情形。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的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結論:
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的殺人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根據他們的說詞得知,命案發生的起因是當時已經“飲酒過量”的劉文甫官員非常埋怨歌手張雨生以及他的一夥同伴遲到,嗆聲“你這個~~~的,怎麼到現在才來。”因此劉文甫官員的警員兄弟林柏青就把配槍遞給他,還說“啊,這支拿去。”轟動一時的劉宅官邸血案就因此發生了.........
官員殺縣長,劉姓官員槍殺了劉縣長,如此的罪大惡極、名垂千古,又有誰願意頂下這條罪名呢?“劉家三劍客”惡貫滿盈之聲名遠播,究竟還要繼續公然無恥到什麼時候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5/1/20
主題
悄悄話±±主題
49.214.55.*
留言人
12/30/2014 6:09:51 AM
內容悄悄話內容
主題
〔司法書信2014.12.9〕
220.133.33.*
留言人
林清海
12/9/2014 9:17:41 A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12.9〕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8年前就可以破案了,不是嗎?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12/9
主題
〔司法書信2014.10.2〕
220.133.33.*
留言人
林清海
11/27/2014 10:43:54 AM
內容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政府阻止對方人士長期干擾人民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4.10.2〕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到底要讓他們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關於對方人士毀謗本人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相關之部分:〔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是誰在門外。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17年前就可以破案了,不是嗎?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ㄟ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科技技術〔“太空武器”、“放射線技術”〕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司法人員所屬單位〔“最高法院檢察署”〕難道都置之不理嗎?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
請問 司法院長,這些懸案該怎麼辦呢?為什麼案發之後要刻意隱匿案情,導致後續一些命案的發生。現在即使真相大家都聽得很清楚了,為什麼政府仍舊不敢正式的把它公佈出來呢?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不要繼續執迷不悟了,罪行都已經被公佈出來了,趕快放下武器,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放射線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慶功宴應該是在冬天寒冷的晚上舉辦,半夜時分發生槍擊命案,由於當時戶外幾乎沒有車輛行人的聲音干擾,槍響的聲音清晰可以辨識,附近的居民應該都有聽到。發生槍擊命案的時候,當時的尖叫聲與一陣的喧嘩,也應該是有去參加慶功宴的當事人與附近居民都知道的事情了。“一陣喧嘩的聲音伴隨著槍響的聲音,就是當時案發的情形。”這是事實,然而對方人士反而要說成是開會的時候發生槍擊命案,那麼此人就真的是枉顧事實與居心叵測了。
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友人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真相大家都知道,既然政府機關有所顧忌於這些殺人兇手的家世背景與身分地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案,無論好歹也應該要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怎麼可以包庇縱容他們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威脅人民與脅迫人民頂罪呢?
結論:
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
司法官員就是開槍殺人的兇手,本案的殺人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政府機關早日解決問題。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還要繼續包庇縱容那些殺人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作亂到何時呢?

無論如何,可否麻煩各位勸說他們的家長或家人,要求他們的小孩或親人立刻停止恐怖攻擊行為。
〔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可以嗎?〕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法院或警政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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