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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代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

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代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     

說明:
一、本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經總統公佈實施。第一條開宗明義立法目的「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住戶及中低收入戶,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由此觀之,眷村改建為政府既定之政策,其目的不僅於照顧原住戶,尚包括中低收入戶;更有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與改善都市景觀之多重目標。二、經建會與內政部以新竹市仍有許多代售國宅為由,建議優先採行輔導眷村遷購國宅,而拒不執行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代辦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似有將「眷村改建」與「興建國宅」魚目混珠、混為一談;顯然枉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立法目的及歷史背景。
三、經查新竹市共有二六O五戶亟待改建,經法院認證結果計有二一O四戶選擇改建後住宅,雖可供眷戶遷購國宅之餘屋尚有七二二戶,但實際需求仍有一三八二戶等待改建。可見新竹市之眷村改建有其迫切性,國防部應確切執行眷村改建案。四、以上質詢,敬請答覆。



案由:
本院呂委員學樟,鑒於「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代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嚴重延宕,置眷村住戶權益於不顧乙事,至表關切。經查新竹市共有二六O五戶亟待改建,經法院認證結果計有二一O四戶選擇改建後住宅,雖可供眷戶遷購國宅之餘屋尚有七二二戶,但實際需求仍有一三八二戶等待改建。由於國防部與新竹市政府早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即簽訂「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代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協議書」,且分別辦理完成委託代辦法定說明會及眷戶意願法院認證作業,並獲得眷戶百分之九十六以上同意委託新竹市政府改建。又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先行甄選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個案初步規劃案,歷經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及十月三十日開會研商確認列為總協議書附件,並經雙方換文後生效在案。由於老舊眷村改建為政府既定政策,切莫任意與國宅興建「魚目混珠、混為一談」,本席建請國防部:儘速核定新竹市政府之眷村改建案,並撥付首期計畫經費新台幣一千萬元整,俾利新竹市政府續行辦理眷村改建作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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