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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草案                       

案由:
本院呂委員學樟,鑒於行政院僅提案「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卻未隨同將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方式、國民大會組織法一同送至本院審查的做法,至表關切與不解。為使立法完備,避免憲政危機,應將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方式、職權行使與組織法作一通盤立法考量,畢其功於一役。本席建請行政院:儘速將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方式、職權行使與組織法等「國大三法」同時送至立法院審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最後一項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而國民大會職權於八十九年修憲時已經調整,國大組織法再不送到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就要違憲。這麼重要的法案,行政院為何不先送到立法院審查?
二、按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請問關於國大選舉的法律,行政院把草案送到立法院了沒?如果立法院現在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沒有相關法律來選出國大代表,國大代表怎麼行使職權?
三、由此觀之,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方式、國民大會組織法反而較有時效性、急迫性,但行政院卻不先提送立法院審議,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四、另有關實質部分,本席亦一併提出質詢。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所謂之比例代表制,無黨籍代表該如何產生?關於國大集會一個月期限,試問:若立法院同時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一個月的時間夠嗎?選出一次的國大,可以有幾次的任務?如果立法院在一個月內分別提出三案,請問要選幾次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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