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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案由:
本院呂委員學樟,鑒於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十條將國家安全局預算「全數」列為機密,且「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不但有違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監督」之規定;更牴觸預算法中法定機關依法應編製單位預算之精神。為免弊端叢生,回歸正常體制,建請行政院:第一、儘速修法,將國家安全局預算依業務計畫性質區分為公開及機密科目編列,並刪除將預算隱藏於其他機關之不合理規定。第二、若修法不及,自九十二年度起亦應回歸預算法之精神,編列單獨之單位預算。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故國安局隸屬於總統府乃憲法明定;惟實際上國家安全局預算長年皆「寄列」於國防部,形成國安會預算隸屬總統府、由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國安會所屬之國安局預算卻編在國防部,由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審查之怪異現象,應予導正。
二、依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之精神,國安局組織法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公佈實施,因此國安局為法定機關毫無疑義,依法應編製單位預算。惟考慮其業務特殊性,仍允其編列機密預算,但不得全數以機密方式列之。
三、按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後段規定「國家安全局………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綜觀,該局之業務範疇實具跨部會特性,非僅負責國防部所轄軍事情報局業務,不適宜將其預算寄列於國防部項下。
四、以上質詢,敬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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