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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預算法制化

國安局預算法制化



案由:
本院呂委員學樟,鑑於國安基金秘密帳戶所暴露出政府公權力不彰,乃導於欠缺完善之法律約束,本席為將國安局預算徹底受立法院監督,特提案希望國安局能依預算法之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捨棄以往將預算隱藏於國防部之不合理規定;惟國安局至今仍主張將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讓本席深感驚訝。事實上反對將國安局預算寄列在國防部的開山始祖是陳水扁總統;當時的陳委員在民國八十二年時曾對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表示,『國安局每年預算皆是隱藏在各相關單位預算之中,極盡逃避監督之能事』!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國安局是隸屬國安會,國安會又是總統的諮詢機關,總統是國安會主席。所以當年的陳委員今日貴為陳總統,更應該力主國安局的改造,預算要受到民意監督!且陳總統三月三十日在與網友對談時表示『他擔任立委時代,不遺餘力推動軍隊國家化及情治法制化,遺憾許多年過去了,還是沒有建立制度』。因此本席希望國安局不要陷陳總統於不義,讓「陳委員」時代的夢想,在「陳總統」時代成真,應儘速規劃將國安局預算徹底的法制化,接受國會監督。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八十二年審查「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時,當時的「陳委員」表示『我們談國安局法制化,國會的監督應該有常設的國家情報監督委員會。目前國防委員會除了管國防部之外,還要監督國安局,包括預算審查,這是軍情合一。若要軍情分立,立法院應由國防委員會監督國防部,另外還要有國家情報監督委員會來監督包括國家安全局在內的情報單位』。由此觀之,陳總統是贊成立法院設立國家情報監督委員會;而且為達軍情分立之目的,它的預算也不應編列在國防部!
二、國安局以美國中情局預算分散於政府各單位為例,反對本席的提案。國安局舉美國為例子,那其他國家呢?是否也如同美國一樣,請提供本席詳細資料。
三、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及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國安會為總統的「諮詢機關」。國安局屬於國安會,其定位為何?請說明。
四、參考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對國安局職責的定義:『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畫與執行』。很明確,國安局所執行的,只僅於特種勤務工作;對於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只是綜理而已。綜理的意義等於執行嗎?再繼續看本條文的後段『國安局…….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所謂指導、協調、支援,就像陸委會、客委員一樣,它不是執行機關。所以國安局一直拿美國的中情局來相比較,洽當嗎?美國中情局很明確的就是「情報機關」,是「執行機關」。國安局呢?依照現有法律規定,它是情報機關嗎?如果不是情報機關,可以拿來一同比較嗎?
五、況且美國中情局法制健全,豈是國安局可以拿來比擬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在中央情報局內部設立一位總檢察署長,須由參議院通過任命,並負責向國會提出報告。我們的國安局有嗎?又美國CIA的情報工作只是在提供情報資料,而非政策建議或決定,亦即不參與外交政策或秘密行動之決定,只是負責執行任務。而根據我國的法制,國安局不僅不是執行機關,而且還參與秘密外交工作,嚴重破壞體制甚明。豈能與美國的CIA拿來相提並論。
六、美國CIA縱然是將預算分列於其他機關,但它有需要經過國會的相關程序機制。我國有嗎?
七、本次質詢,案由、說明部分敬請具體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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