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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案由:
本院呂委員學樟,鑑於憲法明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至委員會備詢。但本會期以來,部會首長任意缺席,甚至連委員會審查該部會組織法時亦藉故不願前來,藐視立法院至此。為免憲政精神流於具文,並強化立法權監督機制與委員會職權行使之功能,本席建請行政院與中央政府其他機關:避免破壞兩院和諧與尊重憲法體制,應要求閣員與政府人員於立法院邀請與會時必須親自出席。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明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至委員會備詢。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明確規範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之義務。雖對於部會首長出席立法院「委員會」之規範付之闕如,但本於憲政精神,政府人員應有如出席院會之相同義務。
三、「委員會」與「院會」同為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場所,同等重要;其職權行使不應有所減損。但本會期以來,政府官員不出席委員會之情況極為嚴重,以致部會首長任意缺席,導致委員會功能不彰、無法有效進行「政策辯論」;與國會改革強化委員會專業性之精神相扞挌。
四、為和諧兩院關係、加強立法監督機制,與完整行使憲法第六十三條賦予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職權,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其出席時,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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