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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行使

同意權行使



案由:
本院呂委員學樟,鑑於立法院三請五請請不到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認為到立法院是「扁政府向立法院低頭」。但此番為了人事案不請自來,不知是低頭?還是尊重?其實扁政府上台以來,「不尊重憲政體制與曲解法律」最讓人詬病。例如當法制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之規定,要求陳秘書長至立法院就「政府改造委員會」的規劃方針做說明時,他不願意來,因為他認為只是總統幕僚;但當總統就大法官出缺時的提名問題要求司法院釋憲時,他的身分又搖身一變為總統府的行政首長,逕行代總統提出釋憲。果真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其實陳秘書長無須就此到訪立法院,因為就人事案而言,立法院是處於被動的,提名權在總統。若總統能尊重憲法精神來運作,基本上立法院也會尊重總統的提名人選。但此次過程中,有兩點是值得關注的。第一,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八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明白宣示司法、考試、監察等院需超出黨派行使職權,另一層面的含意即總統提名應儘量排除黨派,專就被提名者的專業背景與功能性作考量。但從陳總統提名佈局來觀察,不但心中有「黨」,更是有「派」!其中考試院院長人選姚嘉文堅守台灣獨立建國的「獨派」色彩備受爭議。以不認同五權憲法架構的人士來擔任中華民國五院的院長,如立法院通過此項人事案,豈非「振奮獨派人心」?甚至可援引為「台獨公投」的試金石。人事案若被賦予此政治涵義,在野黨當然要有所捍衛。第二,本席如此推論,並非憑空杜撰。因為台聯黨已亮出底牌,主張拿「公投法」與姚嘉文的人事案掛勾,「以獨換獨」之默契甚明。既然如此,在野黨據此反對該人事案也師出有名,因為人事案本來就是「以人論事」;若演變為「以事論人」的條件交換戲碼,與賄選何異?陳水扁總統身為提名人,當然要說清楚同意權與公投法有無掛勾,這是義務。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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