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y10896a 於 12/16/2007 12:30:49 PM 發表
案由: 本院委員呂學樟,鑑於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阿扁總統發飆了,總統說「政府改造經過一年時間,有些人誤會,認為政府改造是總統主導的」。請問,憲法第四章總統專章(從第三十五至五十二條)與增修條文第二條有關總統的職權,哪一條規定的職權與政府改造有關?本席奉勸行政院,總統府並非太上行政院,政府改造非總統執掌;政府改造委員會也欠缺法源依據,在沒有法律授權基礎下,所做成的結論也沒有拘束力,結果將是白忙一場。因此行政院應回歸法制面,儘速召開行政、立法兩院協商會,並結合朝野各黨來凝聚共識。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一九九六年上台,提出行政革新方案,最後促成二00一年中央機構全面改革;一九九七年金大中當選大統領,隔年馬上成立「政府組織改編審議委員會」,但日本是內閣制、韓國為總統制,不論是橋本或金大中都是名正言順。反觀我國,總統府憑什麼凌駕行政、立法兩院之上成立體制外的政府改造委員會? 二、請問院長,政府改造委員會的決議,對行政院而言,其效力為何?是無限上綱、還是參考? 三、上會期游院長在立法院曾宣示,行政院組織改造的「日出」定在二00四年的五月二十日,請問這個日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四、根據憲法第五十三條,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是「行政院」;而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而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所以行政院的組織該如何調整,應由最高行政與最高立法兩機關來提案、協商、立法,行政立法,猶如鳥之雙翼,這也是當前的憲政架構。如果總統府可以指揮行政院來制定政府改造方案,請問院長,立法院究竟是要與總統府協商,還是與行政院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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