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y10896a 於 12/24/2007 3:05:34 PM 發表 所得稅法
案由: 本院委員呂學樟,鑒於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未臻完備,並不符合公平原則,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費每年得扣除二萬五千元,並不符合高等教育「高學費」時代之需求,與一般家庭對教育支出之實際狀況相差甚遠,應適度提高其扣除額。 二、終身教育學習乃政府明定之政策,國人利用工作之餘進修者日益增加,故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之對象應不限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應適度放寬其對象,擴及本人與配偶。 三、以往空大設置之初僅開放社會人士在家進修,並不頒授學位。惟空中大學辦學績效不僅普獲社會肯定,且本院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學位授予法」,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依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換言之,空中大學全修畢業生與依大學法修業期滿之畢業生有相同之法律地位。故本法相關規定應配合修正,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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