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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與「司法官法」立法之評析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社會上扮演了保障人權與解決紛爭的最後權威性角色,因此在司法權的行使中,職司「偵查、「追訴」及「審判」核心角色的法官與檢察官,其素質的優劣相當重要。近年來,由於司法官素質的參差不齊,檢察官的濫刑起訴、法官的裁判品質不佳等案例屢見不鮮,導致民眾對於司法產生不信賴感,因此推動司法改革、制定「法官法」或「司法官法」,讓人民享有公正的司法,確實是刻不容緩。

        「法官法」及「司法官法」的立法一直存有爭議,包括法官法與檢查官法是否應該獨立立法,即是否要堅持將審檢切割,又法官法納入檢察官準用條款,也引發檢察官認為準用使地位矮一截,甚至連法案名稱都有意見,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本位主義使然,造成這個攸關司法改革的重大法案,延宕了十幾年仍然未過。

        探究法官與檢察官究竟有何不同?民國六十九年雖然確立了審檢分隸,但實際上審檢並沒有完全脫離,仍像連體嬰一般如影隨形,如現在各檢察署名稱仍然是台灣某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又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一三號解釋及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來看法官與檢察官確實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加上合考合訓的關係,法官與檢察官任用資格相同,但因為分發後職務性質的不同,才產生差異,但是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司法人員,這一點應該沒有疑義。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與國家為特別任用關係,然法官不告不理,經檢察官起訴才能科處刑罰;而檢察官因為檢察一體的關係,除了司法官又兼具行政官的角色,如果一方面主動偵察,一方面又獨立辦案,會如同猛虎出柙,因此不能完全比照法官,但是不管是法官或是檢察官都是受僱於國家,領納稅人的錢,只是因為職務的關係而與其他公務人員不同,所以除了有特殊的保障與規範來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外,更需要接受監督,建立完善的評鑑及懲戒的退場機制,來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在這一點方面法官及司法官是沒有不同的。

        「法官法」與「司法官法」的立法,應該要回歸於職務法性質的立法,而與人事法性質方面部分脫鉤,才能針對因行使職務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因此本次立法,重點應放在司法官的任用、自律、監督、司法官事務的分配及司法官的評鑑、保障、職務法庭的設立與司法官的懲戒、退場機制…等等,才不會因為人事法性質過份強調,導致各單位的本位主義,為了各自的利益與保障而流於意氣之爭,更將架空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並抽離現有公務人員體制,產生法律競合問題,所以「法官法」或「司法官法」在立法時,職業法與人事法的位階應該要區分清楚。

        呂學樟認為站在立法的高度,立法時必須要跳脫各單位的本位主義框架,以全民的利益為考量,基於立法經濟及立法效益,務求文字簡潔的情況下,立法院審查的「法官法」及「司法官法」的各個版本,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大同小異,都有檢察官專章及準用部分,惟此準用規定是法律的準用而非身分的準用,所以法官與檢察官立於平等地位,沒有從屬關係,因此在法案裡存同求異即可達成社會對於監督法官與檢察官的期待,毋須因為小部分的差異與爭議而重複立法,甚至延宕立法,所以法律名稱究竟是「法官法」還是「司法官法」並不是主要的考量,尤其民眾對於「司法改革」高度期待的現在,扭轉司法形象,建立對法官、檢查官擇優汰劣的機制乃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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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政府機關一一的回覆相關的問題,做一個有擔當、負責任的政府!

國民黨回覆函『並希望相關問題穫得答覆』,『有關寶路公司飼料添加物,質疑寵物食品添加物目前並無安全容許標準,檢察官卻表示寶路罐頭、飼料『低量殘留安全容許範圍』………

? 明 :

1、2013年1月13日親自到國民黨、行政院、法務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士林地檢署等單位送函給其上級首長,函文內容:

疑 問 :

檢察官不起訴寶路理由竟然是?

寵物食品沒有法及標準,判決卻是『低量殘留安全容許範圍』。檢察官認定寶路飼料內的三聚氰胺,是農委會及桃園縣添加誣賴廠商。農委會防疫局從未檢驗過黴菌毒素,判決書卻有黴菌毒素合格檢疫證明。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54152725

2、2014年2月新年後,接到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字號103年政研字第061號』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81307826

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致本黨主席大函惠表『有關寶路公司飼料添加物,質疑寵物食品添加物目前並無安全容許標準,檢察官卻表示寶路罐頭、飼料『低量殘留安全容許範圍』;農委會防疫局並未檢驗過T2黴菌毒素,100年偵字第904號不起訴處分書『VP404T900417708號』檢驗報告從何而來;陳昭仁檢察官認為 認定寶路飼料中之三聚氰胺,非寶路公司惡意添加之理由為何,『並希望相關問題穫得答覆』一案,敬請,卓研惠處。

3、法務部103年2月13日文號法檢決字第10300026050號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

主旨:檢送行政院103年2月10日院台…………,就請檢察業務部分參處,請查照。

詳情請至協會網站: http://shenju806.pixnet.net/blog/post/81317333
法官的問題大多來自..法務部..司法院..司法委員會..和人數過半的國民黨立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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