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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以下加重判刑 性侵8歲不就必加重?立委不解

2010-09-08╱中國時報╱第A2版╱焦點新聞╱管婺媛、朱真楷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昨天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朝野立委質疑,七歲標準既不符法律認定兒童年齡的十二歲,也未達法定未成年齡的十四歲,「到底七歲標準哪裡來的?性侵八歲就不用加重嗎?」立委呼籲,高院應再討論年齡界限,否則七歲以上兒童將無法受到保障。


  針對高院決議要對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加重其刑,準備提案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的民進黨立委田秋瑾,聞訊後第一時間反應就是:「為什麼是七歲?難道性侵八歲幼童就不用加重?」



  田秋瑾指出,七歲是外界用來認定幼童是否具備「表達能力」的年齡,但許多小孩即便到了十歲,對性的概念依舊相當模糊,當身體遭受侵犯,或許也不曉得發生什麼事,因此訂出七歲是這個數字勢必引發爭議。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也質疑,高院界選擇七歲作為界定標準的憑據從何而來。呂學樟表示,如果定了七歲以下才要判重刑,未來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恐怕遇到七歲以上兒童,會更無所適從、判決時就可以為所欲為。他認為高院恐怕未深思熟慮,而七歲的界限也不符合法定未成年者年齡標準。


  目前也在研擬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則說,日前有法官詢問一名被性侵的三歲幼童,並以幼童說詞「反覆不一致」為由,輕判加害人。楊麗環說,三歲幼童在接受詢問的過程,不僅容易受到導引,也會因為問話方式的不同,改變她的說詞,「憑三歲小孩的記憶力與理解能力,把事情說清楚就很了不起了,怎麼可能要求她說法一致!」



  國民黨立委江玲君表示,台灣雖然是個重視加害者人權的國家,但被害人的人權也需要受到保障。她指出,高院決議七歲以下才要加重刑責,是以《民法》中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作為判定,但是目前台灣社會、家庭觀念還是相對保守,即便兒童身理發展已經成熟,但是心理狀態卻未必有相對發展,如果限定七歲以下,有很多兒童無法受到保護,「我認為年齡標準一定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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