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y10896a 於 9/23/2010 12:50:31 PM 發表 2010-09-22╱經濟日報╱第A20版╱稅務法務╱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國內法令對欠稅民眾所收取的滯納金過高問題,國民黨立委江義雄等人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12條,降低滯納金計算標準,將現行依欠稅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的規定,修改為加徵「千分之一」,以符合民法規定及公平正義原則。該提案昨(21)日已通過程序委員會,排入24日立法院會報告事項,將交由財政委員會審查。
江義雄等人在提案中指出,根據憲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依相關稅法加徵滯納金。不過,現行稅法對於欠稅民眾所收取的滯納金標準,卻過於沉重。 根據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民眾逾期繳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江義雄指出,由此計算其利率標準,年利率將高達182.5%,與民法第205條規定的最高年利率20%相較,竟然多達九倍以上。 為解決上述問題,江義雄與同黨立委呂學樟、林建榮共同提案修法,將目前所得稅滯納金的計算標準修正為「每逾二日加徵『千』分之一滯納金」,年利率將大幅降為18.25%。此外,修正案並將原先條文中的強制執行機關,從法院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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