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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通過 判決書公布姓名

     2010-11-05╱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5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未來法院判決書應公布當事人姓名,但不公布身分證字號等個資。兒少、性侵案件當事人,或國家、營業機密,則依相關法令,仍不公開。

    司法院網站自民國87年起,提供包含裁判書查詢系統供外界查詢,但是自96年7月起,司法院為兼顧個人隱私,不再提供人名檢索,在當事人姓名部分都會以甲OO、乙OO代替。

    司法院在提案說明時指出,基於人民知的權利,除要求法庭審判過程應公開外,裁判書公開也是民眾監督法院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的機制,因此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裁判書。

    但若其他法律另有規範,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明定裁判書中個人姓名、國家機密、營業機密等內容不得對外揭露,相關判決書還是不能公布當事人姓名。

    修正條文中也規定,公開的內容除了當事人姓名外,得不含身分證字號與其他相關個人資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不宜公布的部分已經加以排除,相關修法可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也不會影響到當事人權益。9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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