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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應受法官法規範

2010-11-12╱台灣時報╱第18版╱綜合╱吳玲瑜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天表示,檢察官雖然不是法官,但是與法官同為司法官、同樣行使司法權,應受同等規範與監督,並建立同等的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法官法草案,陳守煌在會中報告時,做上述表示。

   陳守煌認為,台灣法制所師法的大陸法系國家,多以司法官稱呼法官與檢察官,如法國、奧地利、德國等,都將法官與檢察官合併規範。

   他認為,檢察官雖然不是法官,但同屬於行使司法權,同為司法官,自應受相同程度的規範及職務監督,並建立同等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不因為檢察官或法官而有不同。

   因此,陳守煌表示,法務部同意於法官法草案中,以「檢察官專章準用」的方式立法,函送法官法草案到立法院審議,並尊重立法院審議的決定。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報告時,則對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提出說明,她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事項與一般法官在本質上沒有不同,因此也將列入法官法草案的規範範圍內。

   在處理有關法官懲戒問題的「職務法庭」部分,林錦芳說,參考德國等國立法例,職務法庭將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共 5人組成合議庭審理,並採一級一審制,不公開審理;被移送懲戒法官未經職務法庭同意,判決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法官法目前包括司法院版共有 7案,但是司法院版中,行政院與考試院又各有不同的意見,因此共有 9個版本。另外還有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也提出1案,但還沒有經過立法院院會交付委員會併案審查;若呂學樟版12日順利在院會付委,屆時法官法草案將會有8案10個版本。9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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