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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簡易行政訴訟轉地院

2011-03-16╱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6日電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未來如果能夠順利三讀通過過,最快9月起民眾可到各地院就近打簡易行政訴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修正,修法主要是將現行的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成三級二審制,並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依照現行的行政訴訟規定,第一審只能在台北、台中、高雄3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委員會今天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後,未來簡易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潘維剛在會中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將國家賠償訴訟,由民事訴訟轉為行政訴訟,其中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各地方法院設置的行政訴訟庭就近提出訴訟。

   不過,司法院認為,相關規定應該先修改國家賠償法,修法應該由法務部來提出。委員會最後通過決議,要求司法院在1年內,將國家賠償訴訟修正為行政訴訟單軌制,並將相關配套法律提報立法院審查。

   此外,會中多名立委對於司法院修法增加行政法院人力有意見,國民黨籍立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表示,地方法院為了便民增設行政訴訟庭,該增加人力就應該增加,但人力應該增加在地方法院才對,司法院修法卻將人力加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業務減少,人力也應該減少才對。

   委員會最後將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保留交付協商,並通過決議要求司法院應考量業務量的實際需要,核實派用行政法院的人員,避免浪費人力。至於其他相關修正草案,均修正後通過初審,提報院會前不需協商。10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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