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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三讀 董監事有法管

 2011-04-08╱中央社╱國內國會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未來政府可設立行政法人,以便讓政策執行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規模。此外,為加強監督,也增訂董、理、監事退場機制。

  行政院為了讓不適合或不需由行政機關推動的公共任務,改設行政法人來處理,除了可以讓政府執行政策的選擇更具彈性,並適當縮減政府規模,同時可引進企業經營精神。

  不過,行政法人法原草案中,對於董、理、監事沒有年齡限制、未公開徵選董、理事,引起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質疑,不是成為退休高官的天堂,便是酬庸機構,同時有迴避立法院監督的問題。

  因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協商時,提出修正動議,將原本董、理、監事專任人數上限由1/2降為1/3董、理、監事間也不可以有配偶及三親等內的關係。相關董、理、監事及其配偶、二親等內的親屬,也不得與該行政法人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朝野協商時,又增加規定,將董、理事人數上限訂為15人,監事總人數上限為5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但各行政法人組織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朝野協商中也新增規定,董、理事長以專任為原則,董、理事長、執行長的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對董、理、監事有行為不檢影響行政法人形象、工作不力、行政法人評鑑連續2年未達標準、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接受關說或請託、利用職務接受招待、非因職務動用行政法人財產等不適任董監事職位的行為,得予以解聘。

  在監督部分,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撥經費超過50%預算以上,年度預算需送到立法院審議外,行政法人每年也需向監督機關提出營運分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也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行政法人的董、理事長、首長或相關主管,到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司委會初審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適合改制為行政法人的機關,做梳理與評估分析,並要求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3年內,改制行政法人數以不超過5個為原則,並在各行政法人成立3年後評估其績效,並據此檢討行政法人法持續推動的必要性。這項附帶決議今天在立法院院會也獲得通過。1000408

  吳泰成:擬設5行政法人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吳泰成今天表示,行政法人法三讀後,未來政府可依法將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但又不適合交民間或行政機關推動的公共事務,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執行。

   立法院院會中午三讀通過行政法人法,法案三讀後,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雲、立委呂學樟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邀請吳泰成出席。

   吳泰成表示,行政法人法三讀後,政府可以依法把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但又不適合交給民間或行政機關推動的特定公共事務,以行政法人的組織型態來推動執行,將有助於提升政府整體的服務效能與品質,讓組織改造更有彈性與效能。

   吳泰成說,這次通過的法案是「全世界最合理可行的行政法人法」,目前行政院配合組織改造與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慎選5個行政法人先行推動,分別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教育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部)、台灣電影文化中心(文化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科技部),未來將逐一制定個別組織條例。

   趙麗雲表示,7年前先行改制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在行政法人法尚未通過前,先行以行政法人組織試行,自籌款已經從30%提升到47%,組織成員也從286人下降到220人,組織效能已經有所提升。

   呂學樟表示,過去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曾經發生問題,這次修法也已經針對相關問題修訂,行政法人法立法後,也將使政府組織再造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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